仓单
仓单(Warehousereceipt)
仓单的含义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合同始生效力。
仓单的性质
仓单为有价证券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品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品的权利。由此可见,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交付仓储物品,因此是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仓单必须由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并且必须有一定的法定记录事项,所以是要式证券。
仓单为物权证券
仓单上所载仓库的转让必须具有自转仓单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因此仓单为物权证券。
4.仓单为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义务范围以证券的书面记录为准。仓单的记录决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必须根据仓单上的记录要求权利和义务,因此仓单是文义证券,不是因为证券。
5.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证明存货人已交付仓储和托管人已收到仓储的事实。作为货物证券,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在保管期届满时凭仓单提取仓储,也可以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仓单的主要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386条,仓单包括以下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仓单是记名证券,应当记录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存储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零件数量和标记。在仓单中,必须记录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相关的仓储事项。仓储事项包括品种、数量、质量、包装、零件数量和标记。这些事项应准确、详细地记录,以防止争议。
(3)存储损失标准。在存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如干燥、风化、挥发等,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存储数量的减少。在这方面,存储损失标准应在仓单中明确规定,以避免返回存储时发生***。
(4)存储地点。存储地点是存储存储的地方。仓单上应明确规定存储地点,以便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提取存储地点。同时,也很容易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点。
(5)储存期。储存期是存货人储存货物的起止时间。储存时间在仓储合同中非常重要。它不仅是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的起止时间,也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储存货物的时间限制。因此,存储期应在仓单上明确。
(6)仓储费。仓储费是保管人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而获得的报酬。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仓单上应说明仓储费的相关事项,如金额、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支付时间等。
(7)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保险金额、期限和保险人名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已办理财产保险的,应当通知保管人,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记录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公司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保管人填写仓单时,应当在仓单上记录其姓名、姓名、地点和时间,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仓单的作用
仓单作为仓储凭证,其作用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存货人交付的仓库经保管人验收后,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填写仓单。仓单是保管人根据仓单中包含的情况收到货物的证据。
(2)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签订的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只要发行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3)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代表仓单上列出的货物。任何占有仓单的人都等于占有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并有权处理仓单上列出的货物。仓单的转让,即仓储所有权的转让。因此,托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持有仓单的人。由于仓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权利质押担保。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品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单时,应当出示仓单。保管人一旦填写仓单,持有人不仅应出示仓单,还应退还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证明其提货身份外,保管人应拒绝退还仓单。
此外,仓单还是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仓储合同***的依据。
仓单生效条件
仓单生效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保管人必须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表明保管人确认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库的事实。保管人未签字或盖章的仓单表明保管人未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库,因此仓单不具有法律效力。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和员工签字;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是指加盖保管人公章。保管人可以选择签字或盖章之一。
2.仓单必须包括必要的法律记录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仓单有八项法定必要记录事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姓名、住所、品种、数量、质量、包装、数量、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点、填发日期为绝对必要的记录事项,不记录不具有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的记录事项,当事人不记录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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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发表于2022-06-12,由周林编辑,文章《仓单》由admin于2022年06月12日发布于本网,共2109个字,共5333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知识,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仓单》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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