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塞尔估价定义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russelsDefinitionofValue,BDV)
布鲁塞尔估价的定义是什么?
1950年,34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署的《海关商品估价公约》是欧洲国家海关联盟研究的国际海关估价规定之一。世界上两大估价体系之一仍被许多国家采用。该协议定义了海关估价,称为布鲁塞尔估价定义,规定海关应以进口货物的正常价格(NormalPrice)除当时34个缔约国外外,这种估价方法已被其他67个国家和地区采用。
虽然布鲁塞尔的估价定义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合乎逻辑的估价体系,但它也有缺点;特别是由于美国、加拿大和其他国家的拒绝,其范围有限。现在布鲁塞尔的估价定义已经逐渐被估价法规所取代。
由于仍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估价方法使用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估价内容不同,一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限制,因此,在关税和贸易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后,仍将有一些国家以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为海关估价规定。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的原则
它是由欧洲关税联盟研究小组在关贸总协定第7条评估原则的基础上主持的。它是第1条评估原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于1953年7月28日生效。布鲁塞尔的评估定义是基于抽象的价格概念,吸引正常价格作为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以保护进口商人的合法利益,避免不公平竞争、武断管理和逃避监管,便于管理。
正常价格是指任何买方在进口国港口或交货地区缴纳关税时,都可以在卖方和买方独立的公开市场上购买该商品的正常价格。价格中包含的成本内容和影响价格水平的因素和条件应在公约附件中规定和解释,基本精神应符合正常原则。
同时,在同一地区,在同一情况下,几个不同的商人进口相同的商品,其纳税价格只能有一个正常价格,海关认为商人申报的商品价格符合价格定义的正常价格,否则海关需要评估正常价格作为纳税价格的基础,布鲁塞尔评估定义是根据岸价为标准。
这种估价定义是一种理论和抽象的价格定义。其核心在于正常价格的概念,即当海关确定纳税价格时,使用的价格不一定是货物的实际价格。因此,有些人称之为抽象概念的上岸价格(NotionalConceptofCIFValue)。
布鲁塞尔估价的定义
根据这个定义,只有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价格才能作为海关估价所接受的价格,这三个条件是:①必须是货物正式销售的价格;②价格争激烈的公开市场上形成价格;③买卖双方没有特殊的经济关系。
1.正式销售的概念
销售是指在海关估价定义的特定范畴中,具有两个含义的商业销售:
一是指与进口货物有关的销售,如果与进口货物无关,即不作为进口国出口货物的价格,则不具备正常价格的条件;
第二,价格所涉及的货物是在进口国正式进口的货物。因此,特殊贸易形式的进口货物(寄售货物、保税货物等)和未实际支付的货物(样品、保修件、礼品)不具备正常价格的条件。
2.充分竞争的概念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所谓的充分竞争市场有两个含义:
①它是一个由供求关系主导的市场,市场上有许多自由买卖双方以上的货物供应;
②买卖双方之间绝对没有义务、协议和惯例来抑制竞争。
因此,垄断或被分割占据的市场没有充分竞争的条件。
3.“特殊经济关系”的概念
所谓特殊经济关系,是指除买卖双方销售关系外的其他经济关系,可能会影响买卖双方的贸易。
根据《估价公约》附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两者之一直接或间接占有对方企业或财产的股份,或两者共同占有一个或多个企业财产的股份,或第三方占有两个企业财产的股份,则应视为具有特殊经济关系,特殊经济关系的具体形式是买卖双方的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财务依赖。
法律表现为母子公司、买卖双方亲属、买卖双方独家代理等。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的作用
《估价公约》确立的价格是一个正常的竞争价格。因此,它在处理商业水平问题上也没有规定标准的商业水平,允许商业水平对价格的影响。它要求海关在评估进口商品时,必须充分考虑商业水平,并以被评估商品销售的实际水平为标准。
进口销售符合公开市场条件的,应当按照销售商业水平所达成的价格确定纳税价格。
根据《估价公约》第一条的规定,正常价格销售是在进口国进口港确定交货地点的销售。
换句话说,正常价格是卖方和买方在进口国进口港的交货地点可能达到的价格。根据本规定,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或其他第三国的价格不在正常价格范围内。
由于《估价公约》在卖方向买方交付的进口国进口港规定了确定正常价格的地点,因此在进口港之前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都应包括在正常价格中。这些成本和成本可能与交付货物或销售货物有关。
以下成本和费用属于这一范围:
- 运输和保险费;
- 佣金和经纪费;
- 装货费;
- 包装成本包括材料和劳务;
- 签发进口证书的费用,如签发原产地证书的费用等;
- 税收捐赠发生在进口国以外。这主要是指出口国的税收捐赠,如果在货物出口时退还,则不能作为正常价格的一部分。
上述六项成本和费用并不意味着所有与交付货物或销售货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进口国海关在确定正常价格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纳税价格,防止遗漏,注意不能重复计算。
但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估价公约》确立的位置概念与落地价格的条件是一致的。因此,可以说,《估价公约》以落地价格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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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发表于2022-06-15,由周林编辑,文章《布鲁塞尔估价定义》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发布于本网,共2071个字,共5270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知识,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布鲁塞尔估价定义》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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