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货物
检验货物是什么?
查验货物是指海关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报关单证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对出口货物进行检查和核对。
除因特殊原因经海关总署特别豁免外,进出口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检查。在特殊情况下,海关可以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检查,但应当提前报海关批准。海关可以派人到收货人的仓库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检查货物的相关权利、义务
海关检查时,海关及收发货人的权利义务为:
(1)进出口货物的收集、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搬运、拆除、重封货物。
(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
(3)海关查验造成货物损坏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海关予以赔偿。
检查货物的相关损失赔偿
按《海关法》第94条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赔偿实际损失。”这里所说“实际损失”是指:“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物品损坏的,海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部件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
在下列情况下,海关不赔偿被检验货物造成的损失:
(1)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迁、拆卸、重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未提前向海关声明易腐、易失效货物、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发生变质或者失效的。
(3)海关正常检查不可避免的磨损。
(4)海关检查前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检查后发生的损坏。
(5)因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而损坏和损失。海关官员在检查货物、货物时,应当如实填写损坏报告一式两份,由检查官和当事人签字,一份交给当事人,一份留在海关进行检查。
海关依法进行检验、检验或者提取样品时,应当与有关货物、货物的保管人员一起进行。货物、货物损坏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损坏报告上签字,并及时通知业主。
收到进出口货物和发货人收到损坏报告后,应当与海关协商确定货物和货物的损坏程度。损坏程度确定后,赔偿金额根据海关批准的纳税价格确定。赔偿金额确定后,海关应当填写《赔偿通知书》。收到、发货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收到赔偿,或者通知海关分配银行账户。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偿用人民币支付。海关检查货物、货物交付给货主时,货主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货物、货物完好无损,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 ↑尹晓波主编.国际贸易实践教程及案例.2010年机械工业出版社.10.
- ↑廖力平廖庆薪编.进出口业务及报关(第六版).2007年中山大学出版社.10.
查验货物
查验货物发表于2022-06-15,由周林编辑,文章《查验货物》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发布于本网,共1052个字,共5273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知识,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查验货物》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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