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区

摘要:海关监管区 海关监管区(CustomsSurveillanceZone)定义海关监管区海关监管区这是一个由海关全面管理的地区。在这一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许多执法权力;对于管理对手,运输工具、货物、货物及相关人员进出海关监管区应当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新《海关法》规定了海关监管区的具体范围。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

海关监管区

海关监管区(CustomsSurveillanceZone)

定义海关监管区

海关监管区这是一个由海关全面管理的地区。在这一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许多执法权力;对于管理对手,运输工具、货物、货物及相关人员进出海关监管区应当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新《海关法》规定了海关监管区的具体范围。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港口、车站、机场、国界通道、国际邮件交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业务的地方,以及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海关监管区的依据

1.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改决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2.自2008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1号)

申请海关监管区

申请条件

海关监管区的受理对象主要是码头、转关监管点、货栈、堆场、仓库、直达站、快递中心等。;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免税商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不在受理范围内。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3.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有权在营业场所使用土地。租用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4.储存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证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登记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6.储存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营业执照批准复印件;

7.场地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海关验证原件。

海关监管区的种类

海关监管区分为码头海关监管区、公路转关监管区、陆路边境港口海关监管区、货栈海关监管区、堆场海关监管区、仓库海关监管区、储罐海关监管区、快递海关监管区、边民贸易海关监管区、台轮停泊海关监管区、旅客通关海关监管区、国际邮件海关监管区等12类。

海关监管区统一编码

统一编码海关监管区域的主要目的:一是建立电子账户,明确海关监管对象,实现海关监管区域的信息管理;二是海关监管区域代码作为最基本的备案代码,将广泛应用于其他海关业务操作系统,如运输工具动态管理系统和转关系统,进一步提高海关监管效率。

海关监管区计算机网络管理

计算机网络主要有两个范围:一是海关监管区经营企业应对海关监管区的日常管理实施计算机管理,方便海关进入计算机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停车、储存位置及相关处理;二是海关监管区经营企业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卡口,配备相应设备,与海关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输和交换,比较不同海关监管区间的运输工具、货物和货物信息,实现自动验放。

海关监管区-图1

变更、延续、取消海关监管区管理

一、变更

(1)提交材料

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变更申请书》。

(2)海关处置

1.不属于职权范围、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事项不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当将《行政许可不受理决定》退还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纠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补充申报,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申请材料只有书面错误,海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确认;

4.符合条件的,海关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二、延续

(1)提交材料

业主或经营者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以延长其经营资格。

(2)海关处置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事项不符合要求或者逾期申请的,海关应当将《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退还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纠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补充申报,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申请材料只有书面错误,海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确认;

4.符合延期条件的,海关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5.符合延期条件的,青岛海关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决定延期申请人;不符合延期条件的,青岛海关应当决定不延期。

三、注销

(1)提交材料

业主或经营者应当向海关提交注销申请,终止经营海关监管区。

(2)海关处置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海关监管区内仍有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货物的,海关不受理其注销申请,并在海关监管区业主或者经营者依法妥善处理前,退还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受理决定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补充申报并制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3.申请材料只有书面错误,海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确认;

4.符合条件的,海关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收回《登记证》。

海关监管区

海关监管区发表于2022-06-15,由周林编辑,文章《海关监管区》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发布于本网,共2005个字,共5421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知识,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海关监管区》相关的内容。

版权声明:

文章:(海关监管区),来源:,阅读原文

海关监管区若有[原创]标注,均为本站原创文章,任何内容仅供学习参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任何内容不得引用,文章若为转载文章,请注明作者来源,本站仅为分享知识,不参与商业活动,若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删除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5775053793

9:00-18:00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