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拍卖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船舶拍卖?
关于“船舶拍卖”你了解多少?下面!爱六八为您整理在船舶运输之中,“船舶拍卖”的相关介绍,帮助你更深入地理解“船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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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船舶拍卖?
船舶拍卖广义和狭义的船舶拍卖包括司法和商业的船舶拍卖。船舶司法拍卖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或者权力,拍卖船舶以取得拍卖价格的强制措施。船舶商业拍卖是指拍卖行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将船舶转让给最高投标人的买卖方式。在拍卖实践中,公安机关、海关、税务机关等一些具有没收财产处罚权的国家机关,自行拍卖或者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企业、事业单位甚至个人以拍卖形式转让船舶的,可以分为广义的商业拍卖。狭义的船舶拍卖只是指以司法拍卖形式进行的船舶拍卖。船舶司法拍卖与商业拍卖在法律性质、主体与目的、拍卖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船舶拍卖的复杂性
1.船舶拍卖的主体是复杂的
船舶拍卖的主持人有两类:海事法院和拍卖公司。海事法院主持的拍卖分为受理海事案件的船舶拍卖和从普通法院转移的船舶拍卖。拍卖公司主持的拍卖分为拍卖公司受船主委托的船舶拍卖、破产经理委托的船舶拍卖和海事法院委托的船舶拍卖。根据《海事商法》,海事法院拍卖可以直接消除船舶优先权,而拍卖公司拍卖则不能。
2.船舶拍卖对象复杂
船舶拍卖分为船舶、非船舶和超龄船舶拍卖。区分船舶和非船舶在法律和实践中律和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船舶和非船舶的法律性质不同,权利负担也不同。船舶优先权可能存在于船舶上。由于船舶优先权没有登记权,在船舶拍卖实践中,船舶和非船舶的拍卖在公告的范围和时间要求上有所不同,偿还债权的顺序也有所不同,最终各债权人的偿还结果也有所不同。《海商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上船舶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军事、政府官方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这里的船只包括海上船舶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因此海上船舶是一个独特的概念。《海上诉讼法》没有像《海上商业法》那样定义船舶。不能说所有船舶都是指每个商业法第三条所指的船舶。《海上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上船舶,是指适合在海上或海上航行的船舶。这里的船只显然不包括其他海上移动装置。根据《海上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船舶可以申请扣押的范围,这里的船只不包括其他海上移动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员考试认证规则》第七条,海上船舶是指在内陆水域、封闭水域和港口水域以外航行的运输船舶和非运输船舶。运输船舶是指在海上从事商业运输乘客和货物的机动船舶。非运输船舶是指运输船舶以外的任何海上机动船舶。这里不包括其他海上移动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员适用考试、评估、认证规则》(交通部令第6号)第94条(7)规定:海上船舶是指在海上和海上航行的各种机动船舶。它与上述1988年颁发规则的定义没有什么不同。所以简单地说,海船是符合法定条件和航海能力的机动船舶。实际上,海船是指向海事管理部门登记为海船的海船。
船舶拍卖的法律适用
1.海事法院在海事诉讼程序中拍卖船舶
海事法院无疑应当适用海事诉讼程序中的每一项诉讼法,特别是第三章第二节的船舶扣押和拍卖部分。本部分规定,除当事船舶外,海事法院可以扣押的船舶还包括姐妹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海事法院可以扣押船主、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赁人或者航空租赁人的所有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要求除外),姐妹船包括非海船。《海上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是否适用于姐妹船的拍卖,即30天的公告期,对此没有规定《海上诉讼法》和《海上诉讼法解释》。从逻辑上讲,《海上诉讼法》)规范了海上诉讼活动。因此,《海上诉讼法》应适用于海上诉讼活动中强制拍卖船舶的行为,包括非海上船舶的拍卖。
《海上诉讼法》需要对海事法院拍卖非海上船舶的公告期作出明确规定。实践和理论界普遍认为,无论外轮和内轮、船舶和船舶、商业船舶和渔船的一般规定,在实践中都有许多缺点,30天的公告期都是不必要的。结合我国拍卖公告期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对于海上船舶,由于公布30天,因为其权利负担复杂;非海上船舶(如5000吨以上)也需长时间公布;其他船舶可公布1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拍卖的一般规定,是普通法;《海事诉讼法》是海事诉讼中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的特别规定,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每项诉讼法适用于每项诉讼法;《海事诉讼法》不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海事诉讼法优先。例如,由于船舶拍卖涉及的法律关系广泛,《海上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对船舶拍卖公告的规定比《拍卖法》的规定详细得多,应当优先考虑。正如《海上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除本节规定外,拍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此外,商务部的拍卖管理措施,如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所在地和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大量报纸或者其他具有同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拍卖船舶不仅要在拍卖地公告,还要在被拍卖船舶所在地公告。
《海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律解释6号)。由于法律解释6号在其序言中明确表示,其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和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民事执行显然包括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在海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关于船舶拍卖的细节,如果《海诉法》和《诉法解释》没有规定,则应适用法律解释6号。例如,如果《海诉法》和《海诉法解释》没有规定船舶拍卖的保留价格,则应求助于法律解释6号,船舶拍卖应确定保留价格。如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