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你真的知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吗?你知道多少?以下是爱68整理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相关知识,让您更深入地了解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那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在海运行业代表什么呢?让我们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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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简称责任基金,是指在有管辖权的***设立的担保中,按照《海商法》规定要求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清偿限制性债务的保证金。
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第l第一条规定,被认定为负责任的人,可以在任何缔约国或者任何其他主管当局设立基金。《海商法》第213条还规定,责任人要求依照《海商法》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根据上述规定,责任人可以设立责任基金或者不设立责任基金。设立责任基金不是责任人限制赔偿责任的条件,其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其船舶或其他财产。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类型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包括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对于简单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索赔,责任人可以根据相关的赔偿限额设立责任基金。同时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责任人可以根据有关限额设立人身伤害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上述两种基金的数额分别为《海商法》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和非人身伤害赔偿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使用和有效性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使用,即责任基金的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首先,海事赔偿的发生仅涉及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分别以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进行赔偿。责任基金不足以赔偿的,由各申请人按比例赔偿。其次,如果同时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赔偿请求,人身伤亡基金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差额应当与财产损害赔偿请求并列,并按照财产损害赔偿基金的比例进行赔偿。最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赔偿请求同时发生,财产损害包括港口工程、港口池、航道、助航设施损害,港口工程、港口池、航道、助航设施损害赔偿请求优先于其他财产损害赔偿请求。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成立后,将产生以下效力:
(一)任何请求人不得对责任人的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2)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提交抵押品的,***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概述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保障制度。所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指在海事责任限制诉讼中,依法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设立,以保证其承担有限赔偿责任的专项储蓄或者不可撤销的信用担保。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程序是指责任人向***申请分配给所有限制性债权的资金的法律过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作为责任人在援助责任限制时承担责任的保证。基金成立后,经***确定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确定符合享受责任限制条件的,可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分配基金。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相互独立,有一定的联系。
首先,责任限制程序是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前提,但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不是责任限制程序的后果。《婚姻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船主、承租人、经营者、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申请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责任基金的设立必须是在责任主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申请限制海事赔偿责任(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后,责任人应当选择是否向海事***申请设立。责任人可以选择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也可以选择不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因此,责任人享有充分的自***。
对具体责任划分和责任承担没有影响。对具体的责任划分、责任承担方面没有任何影响。
第三,两者的审查对象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适用情况>《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基金设立程序中,不仅要审查申请人的主主要资格、设立基金的数额等程序性问题,还要审查债权的性质。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审查只是初步审查,不属于是否享受责任限制的实体审查。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中,但是,应当全面审查主体的资格、相关债权的性质以及是否存在责任限制的丧失,最终确定责任人是否享有责任限制和限。这种审查应该属于实质性审查。
中国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管辖的规定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管辖权是容易发生争议和***的问题之一。《中国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管辖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诉讼法》作出以下规定:《海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提出申请。第一百零三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受当事人之间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限制。《海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当事人应当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诉讼中提出设立基金,《德诉法》第八司法解释l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受理想海事赔偿***案件的海事***提出申请,但有效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除外。
由此可见,***充分尊重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确定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即使约定的***不是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也应当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可能导致海事***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可能会有所不同,导致不同***的实体和程序审判。
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管辖范围内存在的争议和解决方案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围绕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权仍存在诸多争议。
1、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管辖权,容易导致责任人选择***
《中国海事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于受理案件的***所在地的法律,《好每诉法》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船舶扣押地海事***的任何海事***提出,即责任人可以随意选择***申请设立限制基金。特别是在涉外案件中,由于各国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不同,在处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时,存在法律适用冲突,现在立法明确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选择海事***,使责任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不同的法律规定选择***。由于国内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的规定不同,责任人将选择规定较小、索赔人选择规定较大的法律地点,这将人为增加法律适用的冲突,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最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当责任方和索赔方涉及多方时,如何确定管辖权?
在实践中,同一案件的责任方可能包括船主、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者、船舶经理等,而船舶货物在事故中丢失或损坏,通常有多个业主要求赔偿。责任方之间的不同关系往往导致不同的当事人向不同的***提起诉讼,多个海事***接受同一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管辖权?哪个***应该有管辖权。
在多个海事***受理同一事故的情况下,根据《海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理解,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应当有集中管辖权,其他受理案件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设立基金的海事***审理。
但一审***辩论结束或者当事人之间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3.多个责任人向不同***申请设立责任基金。
同一海事事故当事人分别向不同海事***申请设立资金的,受理后的***也应当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集中审理。但是,集中管辖的海事***应当承认案件移送前的诉讼效力。在集中管辖问题上,仍应尊重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管辖权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因此很难找到最终的解决方案。当设立基金的海事***与双方约定的管辖***或仲裁机构发生冲突时,最好的办法是提交上级海事***协调案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发表于2022-12-01,由周林编辑,文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admin于2022年12月01日发布于本网,共3475个字,共6002人围观,目录为海洋运输,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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