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原则区别)

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原则区别) 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待遇原则总协议第一条是关于一般最有利于国家待遇的条款。其内容是:在国际支付转账的关税和费用中,在上述关税和费用中,在输出和输入规章程序中,缔约方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给予利益、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同一产品。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也有例外,主要包括:(一)已列入总协议规定的历史特惠安排...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原则区别)

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待遇原则

总协议第一条是关于一般最有利于国家待遇的条款。其内容是:在国际支付转账的关税和费用中,在上述关税和费用中,在输出和输入规章程序中,缔约方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给予利益、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同一产品。

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也有例外,主要包括:

(一)已列入总协议规定的历史特惠安排:

(二)各缔约方之间建立的关税联盟或者自由贸易区的优惠规定;

(3)发展中国家享受的普惠税待遇。最惠国待遇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了200多年,是总协议的核心和基本原则,多边无条件。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方都可以享受非歧视性的优惠待遇。同时,每个缔约方必须向其他缔约方提供同样的折扣,因为这是不允许保留的。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原则区别)-图1

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含义是: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贸易特权、优惠和豁免,也给予其他成员方。1947年,关贸总协定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建立在多边协议的基础上。在世贸组织中,最惠国待遇扩展到原产地规则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新协议。世贸组织也保留和扩大了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互惠待遇也被称为互惠权利。在形式上,互惠待遇是一种不同的待遇。互惠协议是双边协议,但在国际条款下,特别是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中,互惠待遇实际上具有最有利的待遇和多边协议的特点,即成员双方通过最有利的待遇享受互惠待遇。从内容上看,成员之间的优惠待遇,具体内容需要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只规定任何第三方给予相同的优惠待遇,不规定具体内容。因此,互惠待遇已成为最惠国待遇的具体适用条件。

1947年,关贸总协定首先将互惠待遇原则应用于世贸组织的各种贸易协中的关税减让。互惠原则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交叉应用,以平衡贸易利益。例如,发展中国家的成员要求发达国家的成员在纺织品和热带产品上做出让步,而发达国家的成员要求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在服务贸易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出让步,并在综合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原则区别)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原则区别)发表于2022-07-05,由周林编辑,文章《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原则区别)》由admin于2022年07月05日发布于本网,共827个字,共5657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百科,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原则区别)》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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