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执行,关于中国-智利产地证的公告
2018年12月10日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发出公告:为了更加便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中国-智利产地证的公告。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包括当天),中国-智利原产地证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启用”,实时传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中国海关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进口货品收货人或是其进口代理公司,在产品进口时申请享有协定税率的,需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和2017年第6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之时,在“随附单证样”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08>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里面填入出口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和原产地证书上的产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与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不用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资料。
如果是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用的,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3月31这段时间里面,进口人或进口代理可根据2017年第67号公告规范,用“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与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宜,且用电子方式上付原产地证据资料;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进口人或进口代理需根据目前所规定办理相关税款担保手续。
2.出口货品发货单位或出口代理需要根据2016年第51号公告相关规定,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08〉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如果系统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用的,或在商品没空看时,出口单位或出口代理没有根据2016年第51号公告相关规定编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商品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出口变更要进行更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单位或出口代理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更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来源:中国海关总署网站)。
2019年1月1日执行,关于中国-智利产地证的公告
2019年1月1日执行,关于中国-智利产地证的公告发表于2019-01-03,由周林编辑,文章《2019年1月1日执行,关于中国-智利产地证的公告》由admin于2019年01月03日发布于本网,共936个字,共8378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知识,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2019年1月1日执行,关于中国-智利产地证的公告》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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