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操作流程及转让贸易方式详细介绍
信用证可转让
信用证可转让(Transferable Credit) 是指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开证行授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可以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支付、延期支付、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者当信用证是免费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益人。
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可转让。此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可转让信用证操作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如下:
这个过程没有什么特别的。第一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扣除第一受益人之间的差额——第二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的常规操作是按时装运和支付订单。文件到达转让银行后,转让银行将通知第一受益人,用自己的发票和包装订单更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包装订单,然后交付订单发送证券银行。
只要操作正确,就没有风险——如果非要说有风险,那就是受益人操作不当,自找麻烦和风险——不按信用证规定行事,交单不一致,导致开证行拒付。
可转让信用证贸易
可转让信用证贸易方式如下:
适用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贸易方式
1. 如果进出口商签订的订单是商品标准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批量大、金额大,货源来自不同地方,即订单的货源必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出口。这种贸易方式是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 produ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可转让信用证相对更换简单、易办、装货顺利、结汇安全。(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四十四条出口商可以要求进口商出具可转让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银行通过银行转让(Transferable Bank)信用证金额(Amount)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港口的分支机构,或异地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第二受益人应当按照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载、制单结汇。第二受益人不得再次转让,转让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总额。
2. 如果进口商派人到国外购买所需的商品,或委托外国代理商购买商品,进口商可以出具以货源代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外国代理商可以将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分割给一个地方或其他地方的供应商作为第二受益人。可转让的信用证由外国通知银行承担。
3. 从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销售。经过国际多层次的交流,其特点是商品生者与卖方地理位置遥远,交易量大,签订合同复杂。因此,中间人必须介入或邀请经纪人介入。他们的目的是赚取中间费,即佣金。
中间商从国外收到订单,收到外国进口商出具的可转让信用证,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订单交给制造商,并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愿通知 提供货源的制造商的地址和交易条件,以保留商业秘密和商业竞争的机会。
这种做法对中间商有两个好处,一是保护商业秘密,二是赚取中间利润(Commission)。第一受益人出具的商业发票金额大于第二受益人出具的发票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为中间人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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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操作流程及转让贸易方式详细介绍
可转让信用证操作流程及转让贸易方式详细介绍发表于2022-05-18,由周林编辑,文章《可转让信用证操作流程及转让贸易方式详细介绍》由admin于2022年05月18日发布于本网,共1681个字,共5749人围观,目录为信用证,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可转让信用证操作流程及转让贸易方式详细介绍》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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