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出票
本票出票是什么?
本票出票是指本票当事人签发本票的行为,签发本票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二是出票人将制作好的本票进行交付。
本票出票款式
本票的出票也具有要式性的特点,其出票款式也分为三项:应记录事项、应记录事项和不应记录事项。
(一)事项要记录
1.事项必须记录
(1)表示本票的句子。本票应记录本票字样或能表示为本票的句子,使本票不同于汇票和支票。(2)无条件支付承诺。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必须记录无条件支付句,以表示其承担支付义务的意思。(3)确定金额。本票记录的金额应明确,不得浮动记录。(4)收款人名称。由于我国只承认记名本票,收款人名称是绝对应记录的事项,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收款人名称不是绝对应记录的事项,因为它承认不记录本票的存在。(5)出票日期。出票日期是签发本票的日期,与确定票据关系的效力、行为能力、代理人到期日的计算密切相关,是本票的绝对应记录事项。(6)出票人签字。出票人签字是表明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的重要依据,没有出票人签字,出票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相应记录事项
(1)付款地点。付款地点是支付本票金额的地方。未记录时,由于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点(2)出票地点。出票地点是出票人签发本票的地点。未记录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3)到期日。在长期本票中,不需要立即支付,因此需要确定到期日。未记录的,视为即期本票。中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限于立即支付,到期日不是本票的记录。
(二)记录事项
关于本票的记录,各国票据法一般规定了准用票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的记录主要有两个:(1)禁止背书转让的记录;(2)支付特定货币的记录。
(三)事项不得记录
本票来说,汇票的规定不得记录本票,包括票据法中未规定的事项和与本票性质相冲突的事项。
本票出票的效力
(一)对出票人的效力
本票是出票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当然,出票人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负责。
1.本票出票人承担的第一项责任
出票人本身是主债务人,收款人或持票人直接向出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无需承兑。
2.本票出票人承担无条件责任
出票人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否则本票无效。
3.本票出票人承担绝对责任
出票人自出票之日起承担付款责任。除因时效届满而消除的责任外,不得因持票人缺乏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而免除。
4.本票出票人的最终责任是最终责任
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后,所有票据关系将被消除。
(二)对收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在签发本票后承担绝对的支付责任,持票人在出票时享有实际的支付请求权。这是由本票的本质决定的,这不同于承兑系统中的支付请求权。
2.追索权
当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收款人可以向其前手或其他票据义务人行使追索权。与汇票上的追索权相比,本票上的追索权原则上适用于汇票的有关规定。
然而,学术界对持票人是否能行使追索权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根据汇票承兑人也必须是被追索人的原则,以及最大限度地维护持票人利益和票据信用的需要,持票人应允许行使追索权。也有人认为,持票人不得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因为根据出票的本质,出票人承担当然的支付责任。中国大陆的学者普遍认为,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本票出票准用于汇票
本票出票规则与本票出票规则相差较大,各国票据法一般不作准用规定。我国《票据法》仅规定,当本票记录法定事项以外的事项时,其效力适用于本票的有关规定。根据汇票的有关规定,如果非票据法规定的事项记录在本票中,则本票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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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孙应征主编.票据法理论与实证分析.2004年4月,人民***出版社第一版.
- ↑ 2.0 2.1 主编陈本寒.商法新论.2009年武汉大学出版社.01.
- ↑ 主编陈本寒.商法新论.2009年武汉大学出版社.01.
本票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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