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政策性保险业务,旨在促进本国的出口贸易,确保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储备的非营利性政策性保险业务,旨在促进出口贸易,确保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使其在贸易领域开拓国际市场,更具竞争力,中国信用保险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规定的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意,可延长至360天。
出口信用保险的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买方信用,承保人为出口企业应收账款,承保风险主要分为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1.买方破产或无法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收货。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1. 买方所在国(地区)颁布法律、法规、命令或行政措施:(1)禁止或限制汇兑(2)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3)撤销进口许可证2.买方所在国家(地区)或需要支付的第三国发布延期付款令。.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发生在买方所在的国家(地区)。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商业保险的承保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风险主要是由于运输、装卸过程中的自然原因造成的数量和质量损害。一些商业保险也是由承保人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这些风险可以计算概率,并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利润。
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及特点
出口信用保险根据出口目标的不同性质、信用期限长短、保险责任起止、承保方式等不同需要,设计了不同的保险类型。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合同适用于大批量、重复出口的初级产品和消费工业产品,信用期不超过180天。这是世界上出口信用保险适用性最广、承保量最大的保险类型。保险机构制定了标准格式的保险单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通常有以下共同规定:
1.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时,应当书面申请,并向保险公司详细申报其出口情况,包括货物类型、国家或地区、金额、主要客户、汇款方式和以往期间发生的汇款风险。
2.按照全部营业额投保的原则(WHOLETURNOVERBASIS),即被保险人应按销售总额投保其全部,或保单规定适用范围的全部,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不允许只选择一部分的合同投保。即保险公司要求全部投保非信用证方式收汇的出口。
3.被保险人按照全部保险原则,随时或定期向保险公司申报每年出口,作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计算保费的依据。保险公司不对未提前申报的出口负责。
4.被保险人与买方签订合同并申请信用保险时,必须向保险公司申请买方的信用限额。经保险公司批准的信用限额是被保险公司以买方名义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5.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少损失,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不100%的赔偿。国外短期保险一般规定损失赔偿比例为80%至90%。同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出口规模规定了年度保单的总赔偿限额,即海年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不得超过总赔偿限额。
6.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收汇风险基本发生在国外。为了使保险公司审查、督促或协助被保险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一般根据不同原因规定保险公司批准损失的期限,通常称为等待期。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规定的等待期满后确定损失。
(二)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担180天至两年的出口贸易风险。适用于出口汽车、机械工具、生产线等货物,也可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延续。
(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两年以上,金额巨大,付款期长的信用风险。尤指建筑工业、造船业等贸易。海外工程承保和技术服务项下的费用结算的收汇风险也可承保。
(四)特定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承保特定合同项下的风险。承保人通常是复杂的、大型的项目。如大型转口贸易、军用设备、出口成套设备(包括土建工程等)等保险公司认为风险较大,需要单独承担保单。
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为防范出口信用风险,出口企业可以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填写保单,申请买方的信用限额,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后支付保费。
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报适保范围内的所有出口。根据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国的不同,保费为 0.23%至2.81%不等,平均为0.9%。如果买方拒绝支付或拒绝,赔偿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其他的是90%。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向买方收回的利益按上述比例分配给投保企业。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保证收汇安全,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以增加出口交易的机会。同时,保险后可以提高出口企业的信用水平,有利于银行包装贷款、托收、保理等财务支持,加快资本周转。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以为企业提供其他业务,如客户信用调查业务。
--买方利用国际贸易欺诈,挪用货款;
--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拖欠货款,甚至破产而无法偿还债务;
--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
--由于买方国家市场体系不完善,相关文件和货物。
同时,解决贸易纠纷的成本也很高。一旦无法收回外汇,将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企业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1.经营管理制度不规范。首先,商业保险机构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不利于政府和企业的分离,容易导致保险销售给企业,不利于国家产业和外贸政策的实施。
2.缺乏法律保障。世界各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基本上是按照立法、机构和业务的顺序进行的。
3.保险规模太小。
4. 保险经营不规范。
5. 申请周期过长,保费过高。
此外,对外承包工程与一般出口不同。对外承包工程工期长,施工完成后往往需要十多年才能完全回收资金。此外,对外承包工程包括三种形式:技术贸易、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政策需要相应调整。
参考文献
- ↑ 范春林 .设立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中国纺织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发表于2022-05-23,由周林编辑,文章《出口信用保险》由admin于2022年05月23日发布于本网,共2619个字,共5185人围观,目录为贸易方式,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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