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Outward Processing)
什么是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是指中国国内企业按照我们的要求,将原材料、零部件、部件、辅料或半成品出口给海外厂家加工装配,加工后成品返回进口的贸易方式。
卸料加工贸易与中国的加工贸易在加工关系上是相反的方向。加工贸易为进口材料和零件,在中国进行加工和再出口;卸料加工为出口材料和零件,在国外进行加工和再进口。因此,根据加工贸易的定义,卸料加工不属于加工贸易范围,出口货物属于暂时出口性质,加工后返回中国。但由于其处理程序与加工贸易方法相似,因此纳入加工贸易管理范围。
出料加工报关手续
出口加工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临时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出口涉及国家禁止和统一经营的货物,应当提交外经贸部批准文件。涉及国家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涉及出口关税的货物,应当缴纳相当于出口税的保证金。出口加工合同项下进口货物复运时,企业应当持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申请进口报关手续。进口货物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免征规定如下:
(1)对复运进口后不再加工出口的货物,海关以其进境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的相同的、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若以上计税方法难以确定完税价格的,可参考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支付的加工费、运费、保险费估价征税。
(2)复运进口后转入进料加工的,海关应当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免税手续。
(3)原则上,出口加工不得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式。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式的境外加工,不属于出口加工范围的,应当按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的有关程序办理。出口加工货物的境外加工期为6个月。确需延期的,应当报海关批准,但延期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出口加工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出口加工的审批手续。出口加工的货物为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丝绸、丝绸的,也应报外贸部批准,海关应当按照外贸部批准文件进行检查。
出料加工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
- (一)借助海外加工技术弥补国内某种技术手段的不足
由于国内技术手段不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必须运到国外进行某一工艺加工,才能开展卸料加工业务。具有国内生产能力和加工技术手段的,不得进行卸料加工。
- (二)出料加工应遵循简单加工和有限加工的原则
原则上,出口货物的加工程度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式,如纸张印刷、布印染等。对于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式的加工,如出口棉纱织成棉布、出口木材制成胶合板等,已超出简单加工的范围
- (三)出口税
出料加工项下出口的材料免征出口关税
- (四)出料加工项下加工后成品复进口的有关规定
海关对其加工增值部分征税,即以加工货物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同类货物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进口税率由复进口加工货物确定,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上述税收的完税价格难以确定,可以参考支付海外加工费、运费、保险费等。
- (五)出料加工业务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禁止出口、限制、统一经营的出口货物,应当报外经贸部批准。其他许可证配额管理货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应当凭有效的批准证书核实。
出料加工业务的办理程序
- (一)合同登记备案
1.经营出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合同登记备案单
有关货物出口前,经营单位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贸主管部门批准出料加工合同的批准;
(2)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加工合同副本;
(3)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信息。
主管海关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出具有关登记备案证明。
- (二)出口料件
经营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有外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主管海关批准合同登记备案的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境海关申报。出境海关审核相关文件后,检查出口货物,并在相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海关印章,退还经营单位或代理人,作为今后合同核销的依据。
- (三)复进口加工货物
经营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进境地海关审核相关文件无误后,按照出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对复进口加工货物的增值征收进口税,并在相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退还经营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作为今后合同核销的依据。
- (四)合同核销结案
经营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
1.有关出口材料和复进口加工后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报关单(报关单必须由出境地和进境地海关签字)。
2.经营单位填写的《出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合同登记备案资料,审查核销文件是否完整有效,审查实际出口进口情况。合同执行正常的,海关应当核销登记备案合同,并发出核销结案通知书。
海关对出料加工业务的监管要求
出料加工项下料件自出口之日起在境外加工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加工后货物应按期复运进口。如特殊情况需延长加工期限的,应报经主管海关核准,延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出口加工项目下出口的材料属于出口关税的,经营单位应当缴纳相当于出口税的保证金。经营单位办理合同核销结案手续后,海关退还保证金。
为加强对出料加工货物的监督,海关可以对出料加工项目下出口的材料进行附加标识、标记或取样,以保证出口材料加工后的复运。
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海关的有关监管规定,按照出口加工合同履行义务,不得以出口加工的名义代替进口外国产品或者逃避国家对出口贸易的管理。
出料加工合同备案
⑴出境加工应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出境加工是否属于国内不能加工、难加工、简单加工、有限加工。出境加工中有国家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货物的,应当报外经贸部批准。
⑵出口材料、零件或半成品,免征出口关税,但出口材料、零件或半成品属于出口关税商品的,经营单位应当缴纳相当于出口关税的保证金,并在经营单位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后退还。
⑶出料加工项下加工成品复运进口后不再加工出口的,海关对加工增值部分进行加工,即加工货物进口时CIF进境时,价格与原出境货物相同或相似。CIF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进口税率由复进口加工货物确定,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无法获得上述两种价格,可以使用海外加工支付的出境货物加上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动费用作为完税价格。出口加工项目下成品复进口后,符合进口加工条件的,经企业申请和海关批准,按照进口加工规定办理进口保税手续。
⑷自材料、零件或半成品出口之日起,海外加工期为6个月。加工后,货物应按时返回进口。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加工期的,应当在到期前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长,最长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返回中国的,应当办理原出口材料、零件或者半成品的一般贸易出口手续。
⑸为加强对出料加工货物的监督,海关可对出料加工项目下出口的材料、零件或半成品进行附加标识、标识或取样,确保出料加工后成品回运进口。
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出口加工的管理规定,按照出口加工合同履行义务,不得以出口加工的名义更换进口或者逃避国家对出口贸易的管理。
相关条目
进料加工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发表于2022-05-23,由周林编辑,文章《出料加工》由admin于2022年05月23日发布于本网,共3033个字,共5830人围观,目录为贸易方式,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出料加工》相关的内容。
版权声明:
文章:(出料加工),来源:,阅读原文。
出料加工若有[原创]标注,均为本站原创文章,任何内容仅供学习参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任何内容不得引用,文章若为转载文章,请注明作者来源,本站仅为分享知识,不参与商业活动,若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