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核销
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是一种事后管理措施,以付汇金额为标准,检查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中国或其他证明抵消付汇。
进口付汇核销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职责
(一)整理银行提交的进口付汇核销单,输入相关数据。一般要求第二天输入,核销单按付汇日期归档。及时联系银行纠正有问题的核销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后,直接从软件系统中提取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取消手动输入。
(2)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申请和未到货申请,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输入计算机。审查三个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中填写的内容是否与附件一致;
2.审核付汇单证是否与报关单内容一致;
3.手动操作时,检查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符合海关要求,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清晰的海关检验章等;使用报关单验证系统后,使用计算机验证报关单的真实性。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审核并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
进口外汇支付记录表是一种特殊的进口外汇支付方式,银行资本风险大,逃避外汇频率高,如远期信用证、远程外汇支付、转口贸易、预付款等。备案表明,外汇局已重点跟踪和登记上述外汇支付,并要求进口单位按时凭相关凭证向外汇局核销和审核。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向外汇局报送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和附件的业务流程和程序。
2.业务审核文件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关手续。进口单位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报关单号栏不得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因正常付汇原因核销单付汇,企业不得提供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不得提供本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打印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提供的其他凭证和文件。
上述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应准备上述文件,并提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进行初审。
(二)初审人员对未通过审核的文件,应当在向企业申请人明确不能申请审核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审核;
(4)审核人员对未通过审核的文件,应当在向企业申请人明确不能申请审核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号码和联系人。
(6)外汇局将保留报关单和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查报关单的真实性。如果是正确的,它将是正确的IC卡退回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印章;报关单未通过检查的,将有关材料和情况移交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外汇支付备案是指外汇管理局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支付外汇或者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的事先备案业务。
1、企业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长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处理承兑交单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5) 支付日期从预期到达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款;
(6) 预付款超过合同总额的15%,等值10万美元;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8) 境外工程物资采购的支付和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支付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单内的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外汇局认为是特殊情况后,有必要重点跟踪支付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必须对上月1日前签发的预期到达日期的备案表进行审核;否则,将不予处理。
2.进口单位办理备案业务时,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原件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因远期信用证备案,银行应加盖开证申请书上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及复印件(结算方式不托收的,企业不得提供本单据);
(5) 电汇申请(如果结算方式不是汇款,企业不能提供此文件);
(6) 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IC卡(如果备案原因不是货到汇款,信用证延期,企业不能提供文件和IC卡);
(7) 结汇水单/收款通知书或转口取得的信用证(如果备案原因不是境外工程用料或转口贸易,企业不得提供该文件);
(8) 预付款保函(如果备案原因不是90天以上到货,预付款超过15%,等值10万美元,企业不能提供此文件);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外汇局在特殊备案情况下提供的其他凭证和文件。
上述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提供上述文件,并按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相关文件提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文件报主管领导审批;
(3)业务人员应当在企业备案当天(或次日,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的企业除外)通过初审文件提交主管领导审批第二天(或第三天,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的企业除外)主管领导将审批结果退还审核人员;审批不合格的,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审核人员应通知企业(或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外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附件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一并保存输送。
3.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办理汇报审核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直接咨询核销业务人员;
核销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接待客人咨询时,应提供上市服务;
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时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业务,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以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发表于2022-05-23,由周林编辑,文章《进口付汇核销》由admin于2022年05月23日发布于本网,共2753个字,共5955人围观,目录为贸易方式,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进口付汇核销》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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