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Rules of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cerning the Bonded Factory of Processing Trade1988效时间1988-05-01修订历史
1988年4月6日,海关总署[88]第343号文件发布 自1988年5月1日起实施
同时废止
本法于2015年4月13日废除本条目为官方文献,除调整排版外,请不要随意更改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鼓励和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以满足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经海关专门生产出口产品保税加工的企业,是加工贸易保税厂(以下简称保税厂)。
第三条 保税工厂进口的货物属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调换或移作他用。
第四条 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加工单位),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
第五条 建立保税工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专门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
2. 仓库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
3. 建立专门记录出口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的账簿;
4. 有专人管理保税货物、仓库和账簿。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加工单位应当提交《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见附件1)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实地调查批准后,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见附件2),并在发布的登记手册上加盖加工贸易保税工厂印章。
第六条 保税厂直接消耗的原材料、材料、部件、部件、配件、配件、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品(以下简称材料、部件),按实际加工出口成品免征关税、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第七条 保税厂进口材料和零件的登记备案和核销,按照进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保税工厂进出口材料、零部件、成品时,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填写专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右上角加盖保税工厂货物印章,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加工或材料加工登记手册,向进出境海关报关。经海关审查后,将其中一份送至主管海关,另一份由海关签字,退回申请人交保税工厂备查。
第九条 相关经营加工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进口的原材料储存、使用、加工、加工成品库存、成品出口及特殊国内销售情况提交主管海关核实。
保税保税工厂将进口材料和零件与国料混合时,必须如实向海关报告进口材料和零件的比例和数量。
第十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海关人员到工厂或者随时派海关人员对保税工厂的材料、零件、成品的库存、出口、文件、账簿进行监督检查工厂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办公空间和住宿便利。
如果保税工厂要求海关派员到工厂办理验放手续,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规费。
第十一条 保税工厂在失去严格的海关监管条件或者违反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随时吊销其保税工厂证书,违反海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8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发表于2022-05-24,由周林编辑,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由admin于2022年05月24日发布于本网,共1272个字,共5208人围观,目录为进出口贸易,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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