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诺斯原则
产生伊利诺斯原则
反垄断法中的间接买方是指因反垄断法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但不与违法者有直接交易或合同关系的受害者。间接买家一般处于市场环节的下游,消费者是典型的间接买家,水平价格固定(horizontal price-fixing)这是一种典型的反竞争行为,损害了间接买家的利益。例如,某一产品的生产者达成了固定的价格协议。虽然该产品的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没有直接的交易关系,但损失仍以超高价格的形式通过批发商、零售商等市场中间环节全部或部分转移(pass-on)给消费者。因此,法律是否认可价格转移理论成为间接买方是否具备诉讼资格的关键。
伊利诺斯原则是基于对转移理论的否定。1968年的汉诺威鞋案和1977年的伊利诺斯砖案导出了这一原则。在汉诺威鞋案中,原告是汉诺威鞋公司(Hanover Shoe Co.),起诉被告-联合制鞋机(United Shoe Machinery Co.)——稳定其在鞋机市场的垄断地位,以获得高垄断价格。被告在辩护中认为,原告的额外成本已经通过鞋子的销售价格转移给了消费者,事实上,鞋机的间接买家承担了损失,原告作为直接买家没有遭受损失,因此没有资格起诉。美国联邦最高***否决了被告的转移辩护 (pass-on defense),***认为,即使高价可以部分转移,原告作为直接买方,仍有资格就其承担的所有高价要求反垄断损害赔偿。
在随后的伊利诺斯砖案中,原告是伊利诺斯州政府,被告是伊利诺斯砖公司伊利诺斯砖公司(Illinois Brick Co.)。原告是被告的间接买家。原告说:被告参与了固定的价格协议,迫使原告承担建筑石材承包商和建筑工程总承包商转移的高价。原告因被告的固定价格行为而遭受损失,因此要求获得反垄断损害赔偿。在本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坚持间接买方无权提起反垄断诉讼,以获得损害赔偿。在判决中,***特别强调在该领域保持一致平衡的重要性:由于汉诺威鞋案的判决否认了被告利用转移理论对直接买方诉讼资格的辩护,***必须禁止间接买方通过转移理论获得诉讼资格,否则反垄断损害赔偿被告将面临六倍赔偿的风险。
汉诺威鞋案的判决授予直接买方完全赔偿的权利,实际上间接否定了间接买方的原告资格,而伊利诺斯砖案的判决直接否定了间接买方的原告资格,最终形成了伊利诺斯原则。
伊利诺斯原则的立法目的
伊利诺斯原则的立法目的有两个,一是简化诉讼,二是确保反垄断法的威慑。
联邦最高***认为:(1)允许间接买方提起诉讼,将迫使***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行为追索非法高价,使反垄断诉讼过于复杂;(2)允许间接买方获得救济将削弱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由于直接买方的购买量远大于间接买方,直接买方可以获得更多的损害赔偿,因此他们有更大的利益动机起诉违法者。
基于以上分析,***推定间接买方在其经营和财产上不受损害,并将此推定视为《克莱顿法》第四条的立法初衷。
实施伊利诺斯原则的现状
在过去的30年里,伊利诺斯的原则一直备受争议。反对者认为,这一原则剥夺了受害者获得公平救济的权利,尤其不利于消费者的保护。从1977年到2003年,30个州宣布,该州的反垄断法不遵循伊利诺斯原则,间接买方的原告资格分别通过立法或司法判例得到认可。学者们称这种现象为伊利诺斯砖墙的崩溃(Illinois brick wall crumbling)。立法方式:
阿拉巴马州、阿拉斯加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夏威夷州、伊利诺斯州、堪萨斯州、缅因州、密歇根州、明尼苏达州、密西西比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州、纽约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弗蒙特州、西弗吉尼亚州、威斯康星州、内布拉斯加州
判例方式:
阿利桑那州、弗罗里达州、爱荷华州、马萨诸塞州、北卡罗来纳州、田纳西州
分析伊利诺斯砖墙坍塌的原因
- 1.后芝加哥学派反垄断思想兴起,美国反垄断法的目标发生了变化
在里根政府期间,芝加哥学派的反垄断思想开始全面影响美国的反垄断政策,特别是波斯纳、博克和伊斯特布鲁克等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被任命为联邦反垄断法官。20世纪80年代,反垄断思想由芝加哥学派主导。芝加哥学派以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为理论基础,提出了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唯一目标的反垄断思想。兰德和波斯纳在1979年3月向国会反垄断委员会提出的咨询中表达了这一观点:判断伊利诺斯原则是否合适的标准应该是效率而不是公平的补偿。
在这种意识形态的控制下,美国的反垄断态度从严格转变为宽容。许多学者甚至政府的反垄断官员都认为,过于积极地实施反垄断法,特别是那些为自身利益提起的私人诉讼,对竞争有害。政府的反垄断资源很少用于打击水平价格固定行为。1983年至1987年,联邦反垄断局提起了397起诉讼,其中只有26起诉讼是水平价格固定的。伊利诺斯原则也在这种背景下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后芝加哥学派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代表夏皮罗、萨罗普和贝克尔,他们以纠正芝加哥学派自由主义反垄断思想的缺陷而得名。后芝加哥学派应用博弈论工具和新实证产业组织经济学理论分析,提出了不同于芝加哥学派的反垄断目标,即反垄断法应以防止垄断制造商将消费者福利转化为垄断利润为主要目标,而不仅仅是提高整个资源配置的效率。
反垄断法目标的转变是伊利诺斯砖墙倒塌的内在原因。反垄断法的目标是防止垄断公司非法剥夺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已成为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间接买家无法获得公平救济显然与这一目标背道而驰,伊利诺斯砖墙的基础已经动摇。
- 2.独特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使伊利诺斯原则难以认可和实施,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美国非常重视私人诉讼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作用,形成了鼓励私人打击集团诉讼制度、成功报酬制度等反竞争行为的独特诉讼制度(contingent fee)、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等。这些制度为间接买方诉讼提供了客观条件和主观动机。
首先,集团诉讼制度解决了间接买家数量多、分散、个人损失小、个人诉讼不经济的问题。没有集团诉讼,就不能提起许多反垄断诉讼。集团诉讼是保护消费者的剑。其次,成功的报酬制度对原告和律师都有鼓励诉讼的效果。最后,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给了间接买家参与诉讼的利益动机。这些制度早在伊利诺斯原则出现之前就存在了,因此这一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虽然国会多次否决废除该原则的动议,但反对者的努力在国家立法和司法层面取得了成效。波斯纳法官认为,这是国家地方利益与律师技能的结合,高于联邦判例。他的批评恰恰反证了伊利诺斯原则无法有效实施的现实和部分原因。
更重要的是,这些系统的功能质疑了伊利诺斯原则的必要性。正如前面提到的,伊利诺斯原则的立法目的是简化诉讼,确保反垄断法的威慑,三倍损害赔偿和集团诉讼相结合,形成了对反垄断违法者的巨大威慑。简化诉讼不再是法官关心的问题,他们有信心有足够的能力处理这些诉讼。
- 3.伊利诺斯原则本身的局限性与立法目的相反
伊利诺斯原则阻断了间接购买者起诉的道路,实际上为潜在违法者提供了一把无形的“保护伞”,他们根本无须顾忌来自间接购买者的威慑,而只要与直接购买者达成一致利益就可以“合法地”实施反竞争行为。直接购买者为了维护与供应商长期的合作关系,也愿意选择与拥有垄断力量的供应商达成一致,共同“盘剥”间接购买者,而不会选择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伊利诺斯原则的立法目的完全得不到实现。
伊利诺斯原则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启示
1、应充分了解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重要性。经过30多年的争论,伊利诺斯原则在美国仍然很受欢迎,反映了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在美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要地位。一些不重视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国家,如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也在讨论如何促进反垄断私人诉讼。《中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预测的利益。受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侵权人还应当承担受害人因调查和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以看出,中国的反垄断法允许损害赔偿诉讼,但本文相对一般,可操作性较弱。
2、应充分认识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复杂性。承认间接购买者的诉讼资格将会增加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复杂程度,是美国国会多次否决废除伊利诺斯原则的动议的主要理由。我国反垄断法在制定时应该对这种复杂性有充分的认识,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与民事诉讼制度很好地衔接,才能保证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并且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以适应反垄断法实施的需要。
伊利诺斯原则
伊利诺斯原则发表于2022-05-24,由周林编辑,文章《伊利诺斯原则》由admin于2022年05月24日发布于本网,共3511个字,共5752人围观,目录为进出口贸易,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伊利诺斯原则》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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