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概述
1990年6月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巴黎召开的第34届会议上通过。
本协议目前有效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Commi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Electronic Bills of Landing。1990年6月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广泛应用,联合国设计制定了《联合国贸易数据指南》(UNTDED),《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UN/EDIFACT)《电信贸易数据交换统一规则》(UNCID),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本规则共11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定义、程序规则、收据的形式和内容、运输合同的术语和条件、密码、发送、接受纸质文件的选择、电子数据等同于书面、数据文本识别等。
本规则对电子密码的使用使得作为物权凭证的电子提单的转让成为可能。根据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发货人和承运人在使用电子提单时,必须事先同意使用电子提单而不是书面提单,这是使用本规则的前提。双方通过转让电子提单的密码来取代传统提单的认可转让,以达到相同的目的。具体流程为:承运人收到发货人的货物后,应按照发货人说明的电子地址(包括同意未来传输的密码)向承运人确认收据;发货人根据电子信息成为持有人。
在处理电子数据与书面关系时,规则采用了功能等同(functional equivalent)原则。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发货人和所有采用计算机数据存储程序的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屏幕上显示或由计算机打印的电子数据将满足任何国内法或地方法、习惯或实践规定的运输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和证明。采用上述规定后,所有当事人将被视为该行业已同意不再提出非书面辩护。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1990年6月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1.适用范围
本规则经双方同意后适用。
2.定义
a.运输合同:指通过海上运输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协议。
b.“EDI指电子数据交换,如通过电子传输进行贸易数据交换。
c.“UN/EDIFACT指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
d.传输:指一个或多个文电通过电子传输向外传输,包括标题和结尾数据。
e.确认:指一次传输,其传输内容看起来完整、正确,但不妨碍内容的重新考虑和修改。
f.密码:指当事人同意采用的任何技术方法,如一组数字和/或字母,以确保传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g.持有人:按照本规则第七条享有a拥有有效密码的一方。
h.电子监督系统:指用于检查和记录交易的计算机系统,如贸易数据日志或跟踪检查。
i.电子存储:指电子数据的临时、中期或永久存储,包括替换或原始存储。
3.程序规则
a.电子传输贸易数据交换行动统一规则将指导本规则当事人在不与本规则冲突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b.本规则下的电子数据交换应符合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的相关标准。
c.除另有协议外,运输合同的文件格式应符合联合国的图例表或类似的国内提单标准。
d.除另有协议外,传输接收人无权按照传输内容行事,除非接收后发回确认。
e.当双方之间发生实际传输数据引起的争议时,可以使用电子监督系统来确认接收到的数据。除争议数据外,涉及其他交易的数据应视为贸易秘密,不得进行检查。由于非争议数据作为电子监督系统检查的一部分不可避免地被曝光,双方应遵守秘密,不得向外界披露或移动。
f.任何所有权的转让都应视为私有信息,不得向与货物运输或结关无关的其他方披露。
4.收讯的形式和内容
a.承运人收到发货人提供的货物后,应当按照发货人说明的电子地址,向发货人发出电信通知。
b.信息应包括:
Ⅰ.发货人姓名;
Ⅱ.货物描述,包括描述和保留,就像签发书面提单一样;
Ⅲ.接收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Ⅳ.引用承运人的运输条款;和
Ⅴ.以后传输的密码。
发货人必须向承运人确认收到信息;根据确认信息,发货人将成为持有人。
c.根据持有人的要求,一旦货物实际装船,收讯中的地点和日期应及时更新。
d.上述b款(Ⅱ)、(Ⅲ)和(Ⅴ)根据内容和内容c更新的装运地点和日期应与收讯部书面提单的一部分一样有效。
5.运输合同条款
a.经业界同意和理解,当承运人援引其运输条款时,运输条款将成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b.该条款必须能够随时向运输合同方提供。
c.本规则适用于本本规则发生冲突或不一致的条款。
6.适用法律
运输合同将遵守任何强制性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就像签发书面提单一样。
7.控制和转让权
a.持有人是唯一能够向承运人采取以下行动的一方:
Ⅰ要求放货;
Ⅱ指定收货人或指定其他替代指定收货人,包括持有人本人;
Ⅲ将控制权和转让权转让给另一方;
Ⅳ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如书面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指示货物的其他事项。
b.按以下程序转让控制和转让权:
Ⅰ由现持有人向承运人发出其意欲将支配和转让权转让给一新的持有人的通知;
Ⅱ承运人应确认通知电信,并相应
Ⅲ将本规则第四条除密码外的所有信息发送给被推荐的新持有人;之后
Ⅳ被建议的新持有人应通知承运人接受拟转让的控制和转让权;因此
Ⅴ承运人销毁现有密码,并向新持有人发出新密码。
c.建议新持有人通知承运人不接受控制和转让权,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未通知承运人是否接受的,不得转让控制和转让权。因此,承运人应通知现有持有人,密码仍然有效。
d.控制权和转让权按上述方法转让,应当与书面提单项下的转让权一样有效。
8.密码
a.密码因持有人而异。持有人不得转让密码。承运人和持有人应保持密码的安全。
b.承运人只负责将确认的电子信息发送给有人发送确认的电子信息,持有人还使用密码确保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传输内容。
c.密码必须独立,不同于任何用于识别运输合同的方法和任何用于进入计算机网络的保证密码或识别方法。
9.交货
a.承运人应通知持有人拟交付的地点和日期。根据本通知,持有人有义务指定收货人,并给予承运人足够的交货提示,并使用密码进行验证。如果没有人被指定为收货人,持有人本人将被视为收货人。
b.如果承运人证明自己已经合理地承担了核实自称是收货人的责任,那么承运人对误交不负责任。
10.要求选择书面文件
a.在交货前的任何时候,持有人都有选择要求承运人提供书面提单。除非承运人没有提供文件的便利条件,否则承运人只负责在最接近持有人指定地点的地方提供文件,承运人不负责任。
b.在交货前任何时候,承运人有向持有人签发书面提单的选择,除非采用上述选择会造成过分延迟交货或扰乱交货。
c.持有人选择后,上述提单或签发为记名提单;或指示提单,但持有人的姓名必须记录在提单上。上述提单必须 包括:
Ⅰ本规则第四条收讯中(密码除外)列出的事项;和
Ⅱ声明书面提单业已发布,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项下的电子数据交换程序已终止。
d.根据本规则第十条a或b发布的书面提单将销毁密码,并在本规则上终止电子数据交换程序。持有人或承运人不终止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或责任,也不终止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或责任。
e.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在任何时候发送收件,并加盖不可转让复件字样,但密码除外。发送打印件不销毁密码或终止电子数据交换程序。
11.电子数据等同于书写效果:
承运人、发货人和所有使用计算机数据存储程序的当事人同意,可以使用人类语言显示屏幕或计算机打印行业传输和确认电子数据将满足任何国内法律或地方法,习惯或实践规定运输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和证明。采用上述规定后,所有当事人将被视为行业已同意不再以非书面形式提出合同辩护。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发表于2022-05-24,由周林编辑,文章《《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由admin于2022年05月24日发布于本网,共3279个字,共5558人围观,目录为进出口贸易,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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