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南北合作原则的初步实践
洛美协定的成立
《洛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它是目前南北关系中最大的经贸集团,有86个缔约成员国。
1975年2月28日,46个发展中国家(以下简称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非加太国家)在多哥首都洛美与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开会,签订贸易经济协定。
截至1999年底,共有86个国家参加了第四个洛美协议。其中,欧尔兰、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荷兰、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意大利、英国、奥地利、芬兰和瑞典是欧洲联盟的15个国家。非加太地区71个国家,其中非洲48个国家:埃塞俄比亚、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多哥、厄立特里亚、佛得角、冈比亚、刚果(布)、刚果(金)、吉布提、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加纳、加蓬、津巴布韦、喀麦隆、科摩罗、科特迪瓦、肯尼亚、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卢旺达、卢旺达、马旺达、马旺达、马旺达、马旺达、马旺达、马旺达、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莫桑比克、***、南非、尼日本、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尼亚、
组织机构
(1)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由每个协议签署国派出一名部长组成。共有两名联合主席,由双方派出一人。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理事会秘书处位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2)节委会(Committee of Ambassadors )由各签字国派出的大使组成,主席由双方轮流派出。委员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联席会议(Joint Assembly),非加太国家派出一名代表出席,而欧洲议会派出与前者数量相同的代表出席。联合主席由双方派出一人组成。联席会议每年举行两次。
(4)工业发展中心位于布鲁塞尔,负责促进对非加太国家的投资。
(5)荷兰瓦赫宁恩农业和农村合作技术中心负责向非加太国家提供农业及其相关领域的信息、研究和培训。
欧洲共产党成立之初,与一些非洲国家建立了联系国关系。与喀麦隆等18个非洲国家和东非三国(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签订了《雅温得联系国协定》和《阿鲁沙协定》,确定了双方在贸易和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
第一个洛美协议于1975年2月28日在洛美签署,自1976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取代了该行业已到期的上述两项协议。新协议规定,欧洲共产党在五年内向非加太国家提供33份.6亿欧洲货币单位(约42亿美元)的财政援助。
第二个洛美协定于1979年10月31日在多哥续签,自1980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欧洲共产党提供的援助增加到56.欧洲货币单位07亿(约合 744).57亿美元),参加签署该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增至58个。第二个协定引入了稳定矿产品出口收入的机制(Sysmin),确保非加太国家向欧洲共产党出口矿产品的稳定收入。
第三个洛美协议于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续签,自1986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1985年3月1日至1990年2月28日)。该协议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平等伙伴和相互依赖关系。根据协议,欧洲共产党在五年内向非加太提供了85亿欧洲货币单位的财政援助(合同 93.5亿美元)。签署协议的非加太国家增加到65个。
第四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续签,有效期为10年。其贸易条款于1990年3月1日生效。鉴于缔约国对该协定的批准程序进展缓慢,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决定将其正式全面实施日期从原定的1991年3月1日推迟4个月,并将第三个协议的截止日期相应延长至同年6月30日。根据第四个洛美协定 ,欧盟向非加太国家提供的援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前五年,120亿欧洲货币单位(约132亿美元)提供财政援助,其中108亿欧洲发展基金拨款,12亿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总额比上一个洛美协定增加40%。第二阶段(1995-2000)的援助总额为146.2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190亿美元)比第一阶段增加了22%,其中129.欧洲发展基金拨款67亿元,16亿元.58亿是欧洲投资银行的贷款。此外,欧盟用于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农矿产品出口收入机制的资金分别增加了62%和16%,达到15万和4万.8亿欧洲货币单位。
1999年,欧盟和非加太国家分别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2月)、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7月和12月)和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明各(11月)举行了四次非加太欧盟部长级会议。
2000年初,双方在布鲁塞尔重新开始谈判,非加拿大国家在人权和贸易优惠制度方面做出了重大让步,双方于2月3日签署了第五项洛美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年,主要规定是:民主、人权、法律、良好政府有权暂停对违反上述原则的国家的援助;欧盟逐步取消对非加拿大国家的单向贸易优惠政策,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世贸组织的一致性;欧盟将建立第九个欧洲发展基金,总额为135亿欧元,为非加拿大国家提供援助,并从前几个发展基金余额中拨出10亿欧元补贴贫困国家。
第五项洛美协定于2002年正式生效,但除财务议定外,大部分条款在2000年5月31日正式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四项洛美协定也立即终止。
第四个洛美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修改和补充第四个洛美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放宽对非加太地区国家产品进入欧洲共产党市场的限制。这些国家的所有成品都可以进入欧洲共产党市场,其增值部分达到45%(以前为60%),享受特殊资助的出口产品可以增加黄金和铀;自1992年以来,欧洲共产党向非加太地区国家开放了葡萄酒市场,减少了柑橘、草莓、西红柿等农产品的进口限制,不要求这些国家按照有关规定退还价格补偿。
(2)禁止欧共体成员国与非加太国家进行有毒、危险和核废物交易。
(3)从所有财政援助中拨出18%,支持非加太地区国家实施经济结构调整计划。1995年11 月,欧盟与非加太国家签署新议定书,作为第四项洛美协定的修订和补充。该议定书首次将民主和人权问题与欧盟援助联系起来,并规定非加太国家获得的援助金额取决于其经济运行状况。欧盟也直接参与制定援助项目,而不是简单地负责发放贷款。
第五个洛美协议的谈判内容
1998年9月30日,欧盟年9月30日在布鲁塞尔就续签第五项洛美协议进行了正式谈判,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问题。欧盟认为世界贸易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现有的经贸合作模式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加上世界贸易组织的压力,因此提倡取消非加太国家享受贸易折扣,建立自由贸易区作为21世纪双方的目标。非加太国家要求保留贸易优惠制度。
(2)关于将发展援助与人权状况联系起来的问题。自1993年9月以来,欧盟提议修改洛美协议,并在1995年第四个洛美协议修改议定中增加民主干预内容后,在谈判中继续坚持将援助与人权联系起来,并提出援助标准应根据受援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确定。非加太国家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欧盟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援助,反对给予额外的政治条件和援助标记。
(3)关于特惠税。双方同意取消非加太国家工业品和95%农产品在原协议中享有的免税和无限进入欧盟市场的特惠税,但在过渡期存在差异。
(4)一些非加太国家的商品进入欧盟市场。原协议规定,非加太国家生产的香蕉、朗姆酒、糖、大米、牛肉等农产品可以在规定数量内免税进入欧盟国家,超额部分需要征收关税。欧盟建议在2004年后暂时保留该协议。非加太国家要求保留新的协议。
(5)原产地的充分积累制度。原协议规定,来自非加太国家或欧盟国家的产品在非加太国家进一步加工和生产后,可视为原产地,享受优惠税待遇。2005年后,欧盟初步计划向非加太地区48个最不发达国家的所有产品开放免税市场,并进一步简化现行原产地规定。非加太国家欢迎这一点,但希望尽快实施。
(6)关于古巴加入洛美协议。非加太国家积极支持古巴加入,但欧盟只允许古巴作为观察员参与谈判,并将其人权和民主状况作为正式加入的条件。
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发表于2022-05-24,由周林编辑,文章《洛美协定》由admin于2022年05月24日发布于本网,共3608个字,共5730人围观,目录为进出口贸易,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洛美协定》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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