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范围
什么是国际服务贸易范围?
由于国际多边谈判的原则和规范不能明确界定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人们对这一概念有自己的理解。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的确定主要基于两点:一是看项目是否真的属于服务产品的交易,即交易对象是否具有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不能储存,是非实体形式;二是看项目是否严格符合国际经济交流的贸易概念。属于服务产品,但不进入国际经济交流的项目,当然不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如为政府当局实施职能的服务。然而,它是一种服务产品,也参与国际经济交流,但不严格符合贸易的定义,如国际单方面转移(由一个国家免费提供的服务)、跨国投资等,也必须从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中排除。只有那些符合严格贸易概念的服务产品才能被视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
根据这一定义标准,国际服务贸易范围归纳的定义是:
(1)国际运输(海运、空运、陆运);
(2)国际旅游;
(3)国际金融服务(包括保险);
(4)软件和数据服务的国际信息处理和传输;
(5)国际咨询服务(包括会计、律师等);
(6)建筑工程承包等劳务输出;
(7)国际电信服务;
(8)广告、设计、会计管理等项目服务;
(9)国际租赁服务;
(10)商品的维修、保养、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
(11)国际视听服务;
(12)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服务;
(13)商业批发零售服务;
(14)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及版权)服务;
(15)其他官方国际服务等。
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范围它是指基于国际经济关系中国际收支流量的统计项目。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常规项目和资本项目下,所有可能导致国际收支的实际交流内容,除商品贸易和免费转让外,都可以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换句话说,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范围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所涵盖的所有内容,还包括资本报酬下的收支利息、股息和利润。在这里,一般将资本要素的跨国流动视为资本要素的跨国服务,其利息、股息和利润是资本要素服务的报酬。当然,如果将资本要素的跨国流动视为投资,则将利息、股息和利润的流动纳入国际服务贸易的流动完全是统计意义上的。然而,目前国际广泛接受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基本上是广义的。
规范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的原则
在关联贸易总协定的历史上,1986年9月开始的乌拉圭回合首次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议程,并成立了单独的谈判小组,与货物贸易谈判分开。1990年底,经过近四年的艰苦谈判,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在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经过多年的修订,正式协议于1993年底形成,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终文本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正式生效。《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第一条规定了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定义:
1.从一个成员方向任何其他成员方提供服务;
2.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
3.一个成员方的服务提供商在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商业场所提供服务;
4.一个成员方的服务提供商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商业场所提供服务。
定义中的成员方是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约成员国。此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的概念:
1.除政府当局为实施职能所需的服务外,本协议所指的服务包括各部门的所有服务。
2.所谓为政府当局实施职能所需的服务,是指既不具有商业性质,也不与任何一种或多种服务竞争的各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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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刘东升.国际服务贸易.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10年01月
国际服务贸易范围
国际服务贸易范围发表于2022-05-26,由周林编辑,文章《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由admin于2022年05月26日发布于本网,共1433个字,共5560人围观,目录为外贸术语,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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