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合同

摘要:批量合同                    批量合同(volume contracts)批量合同是什么?批量合同指在约定期限内分批装运特定数量货物的运输合同,其常见类型为海洋班轮运输中的服务合同。本公约适...

批量合同

                   

批量合同(volume contracts)

批量合同-图1

批量合同是什么?

批量合同指在约定期限内分批装运特定数量货物的运输合同,其常见类型为海洋班轮运输中的服务合同。本公约适用于班轮运输中使用的批量合同。除承诺的货物数量外,本公约的权利、义务或责任适用于本公约的规定。本公约赋予批量合同双方更大的合同自由,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偏离本公约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合同自由的回归。

批量合同的内容

鹿特丹规则对批量合同的定义包括三个含义:第一,运输合同有约定的期限,即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运输合同;第二,运输合同规定了运输的货物批量,货物批量可以是最低、最高或一定范围;第三,运输合同分批履行,批量运输意味着偶尔或单独的货物运输不构成公约规定的批量合同。

《鹿特丹规则》还赋予批量合同当事人更大的合同自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批量合同可以规定本公约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

批量合同的基本规定

鹿特丹规则关于批量合同的基本规定

《鹿特丹规则》第八十条批量合同特别规则(Special rules for volume contracts)规定批量合同可以不同于通常运输合同的特殊规则。所谓特殊规则,是指批量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不同于鹿特丹规则的要求,即批量合同条款可以按照合同自由原则约定,即所谓的公约偏差(derogation)。但这种偏差是有条件的,第八十条重点规定了这些条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偏离公约强制性规定的一般条件。《鹿特丹规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同意增加或减少公约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具有约束力:第一,批量合同包含批量合同偏离公约的明确声明;第二,批量合同是单独协商签订的,或者明确指出批量合同中包含偏离内容的部分;第三,托运人应当按照本公约的条款和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而不是根据本公约作出任何偏离的机会,并将此机会通知托运人;第四,偏离既不包括在未经协商的附加合同中,也不包括在提单从另一个文件中。

(2)可以偏离公约的范围。《鹿特丹规则》第80条第4款规定,公约下列强制性规定不得偏离,包括:第一,公约第14条规定的适用于海上航程的具体义务,即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开航时、海上航程中履行职责: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品,并在整个航程中保持这种装备、设备和供应。第二,公约第29条规定的托运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义务,即托运人应及时向承运人提供承运人无法以其他合理方式获得的相关货物的信息、指示和文件。第三,公约第32条规定的危险货物特殊规则,即当货物因自身性质或特点对人身、财产或环境造成危险时,托运人应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履约方之前,及时将货物的危险货物加上标签,即承运人因自身性质或特性质或者特征而造成的损失或者适用的法律或者适用的损失。

(3)偏离《公约》强制性规定对非托运人具有约束力的条件。《鹿特丹规则》第80条第5款规定,上述第2款规定的四个条件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这种偏差在承运人与非托运人之间具有相同的约束力,那么批量合同也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该人收到了明确记录批量合同偏离本公约的信息,并明确同意受此偏离的约束;第二,该同意不仅在承运人的公共运价表和服务表、运输文件或电子运输记录中注明。

《鹿特丹规则》是以往航运公约的突破和试点改革。从其内容来看,批量合同调整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以往航运立法习惯的延续,并没有突破航运立法的调整范围。该尝试旨在适应航运实践中这类合同应用的上升趋势。然而,虽然这一规定是一种立法态度的趋势,但应注意托运人在运输领域的实力。

像大承运人一样,大托运人可以在合同谈判中有效地捍卫自己的利益。如果谈判能力明显不平等的当事人相互订立合同,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有人担心可能使用服务合同作为豁免手段,以避免最初适用的强制性赔偿责任规则。目前,根据服务合同运输的货物在某些航线的班轮运输中所占比例相对较高,其中许多是由大托运人和班轮公司签订的。然而,许多是由中小型托运人和班轮公司签署的。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当事人的谈判能力不平等。在合同表现形式上,服务合同不是在个人谈判的基础上实现的,而是在运输文件中提到的(byreference)如何将承运人的标准合同条款纳入服务合同。全球未来的发展可能取决于鹿特丹规则在多大程度上防止谈判能力强的班轮公司滥用合同自由。如果服务合同豁免在承运人责任制的强制适用范围内,没有保障措施保障许多中小托运人的利益,受不公平合同条款的约束,将鼓励班轮公司以服务合同为手段,避免原适用的强制性赔偿责任制,从而损害中小托运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 赵哲伟主编.新编国际经济法.2010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08.
  2. ↑ 王瑞主编.创新管理实践论丛.2010年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09.
  3. ↑ .海大法律评.2010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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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合同发表于2022-05-26,由周林编辑,文章《批量合同》由admin于2022年05月26日发布于本网,共2079个字,共5408人围观,目录为外贸术语,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批量合同》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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