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行

摘要:偿付行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又称信用证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    什么是偿付行 偿付行是指第三国银行委托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偿还垫款。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款银行或代理银行的代理人 (Reim...

偿付行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又称信用证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

   什么是偿付行

偿付行是指第三国银行委托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偿还垫款。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款银行或代理银行的代理人 (Reimbursing Agent)。正式定义,偿付行是指按照开证行出具的偿付授权书提供的指示和/或授权的银行。

在即期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有两种偿付方式:一种是单到开证行验单;另一种是开证行授权的偿付行。作为开证行的偿付代理人,偿付行承担着从开证行获得偿付费用的义务(信用证另有规定除外)。

狭义上,偿付行不是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行与偿付行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被代理人的开证行,第三方应通过授权偿付行的偿付和偿付行的偿付,逐一索赔偿还责任。

偿付银行的原因是:进出口商在信用证中规定的支付货币既不是进口商的货币,也不是出口商的货币,而是第三国的货币。开证行拥有的第三国货币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银行,要求银行代为偿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偿付银行通常是开证银行的存款银行或约定的预付款银行。

   

如果信用证开证行需要通过偿付行向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均称索付行)履行偿付,开证行应及时向偿付行提供适当的指示或授权,并在开证行的存款或对开证行的信用额度足以抵消时,向偿付行提供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证明。偿付行不接受订单,也不审查订单。

索偿的方法可能是用航邮函索,也可能是电报或电传索取。付汇可能是用信汇拨款,也可能是用电汇拨款。当开证行在偿付行开有账户时,由偿付行借记开证行在偿付行的账户,开证行收到偿付行的借记通知时,由开证行直接贷记偿付行在开证行的账户,当开证行和偿付行没有互设账户关系时,应通过该国(偿付行)货币清算中心的银行进行收付清偿。

索赔的方法直接影响出口商的资本周转速度。通过航空邮件索赔和偿还,来回两个邮程需要几十天,电汇索赔和偿还通常只有三天。出口商可以通过电汇索赔加快资金的收回,但进口商必须提前支付资金。当交易量相当大时,在此期间支付的额外利息相当可观,因此出口商要求进口商开立带电报告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信用证明,进口商将相应降低货价。

有时出口商在货价上的损失会超过提前收汇的好处。偿付行向开证行收取偿付手续费;其次,议付行向偿付行索赔时,仅凭一份声明或一份电报,偿付行应当照付。开证行从议付行收到文件时,如果发现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向议付行提出异议,偿付行已付款,必须收回外出票款,无论如何都会增加风险。

偿付行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际商会关于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5号)的有关规定,如下:

  • 第二条
    • B付款:付款银行的定义是指按照开证行出具的付款授权书,指示和/或授权提供付款的银行。
    • C付款:付款授权书是指开证行开具的付款银行,独立于信用证以外的指示和/或授权,要求付款银行向付款银行付款,或者开证行要求付款银行承兑并支付后者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
    • D付款:付款修改是指开证行对付款行说明变更付款授权书的通知。
    • G付款:付款承诺是指付款银行发出的独立、不可撤销的承诺。只要与付款承诺的条款和条件相与付款承诺的条款和条件一致,以付款授权书名义向银行索赔。
    • H款:“偿付承诺修改”意指偿付行给予偿付授权书指名的索偿行的通知书说明偿付承诺有所改变。
  • 第六条
    • D款项:所有偿付授权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除第一条参照本规则的要求外):
      • 1.信用证号码。
      • 2.货币和金额。
      • 3.附加应付金额和增减幅度(如有)。
      • 4.索赔银行或者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索赔可以由任何银行完成。如果没有,赔偿银行将被授权支付给任何索赔银行。
      • 5.根据本规则第16条的规定,费用承担人(指索赔银行和偿还银行的费用)。偿还修改只需说明上述几点的相关变更和信用证号码。
    • E付款:如果要求偿付行承兑并支付远期汇票,除上述D除资料规定外,还有以下几点:
      • 1.汇票付款期限。
      • 2.出票人。
      • 3.承兑费和贴现费(如有)的承担人。偿付修改必须说明与上述几点相关的变更。开证行不得要求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 F款:其他任何要求:
      • 1.开证行的要求必须在信用证中注明,而不是在偿还授权书中注明。
      • 2.信用证中必须注明开证行借记前的通知。
    • G付款:如果付款人不准备按照付款授权书或付款修改行事,必须毫不拖延地通知开证行。
    • H款项:除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外,当开证行及/或索赔行不遵守本条款规定时,赔偿行不对索赔或延迟赔偿不负责。
  • 第七条 偿付授权书有效期: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除非偿付银行明确同意,否则偿付授权不应注明索赔要求的到期日或最迟日期。
  • 第九条 偿付承诺
    • B资金: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偿还行业的偿还承诺不可撤销(即不可撤销的偿还授权),必须包括以下几点(除第一条要求外,参照本规则):
      • 1.信用证号码。
      • 2.货币和金额。
      • 3.附加应付金额和增减幅度(如有)。
      • 4.索赔行的偿付承诺必须有索赔行的全称和地址。
      • 5.索赔的最后期限包括远期索赔。
      • 6.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费用的当事人(索赔行和偿还行的费用和承诺费)。
  • 第十条 索赔标准
    • B付款:如果付款人开具远期汇票,索赔银行必须将汇票与索赔书一起发送给付款银行。如果需要信用证和/或付款承诺。索赔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 1.货物及/或服务的一般描述。
      • 2.产地国家。
      • 3.目的/履行地点。如果交易涉及货物运输时,还应包括:
      • 4.装运日期。
      • 5.装运地点。
  • 第十一条索赔处理
    • E付款:如果赔偿银行支付索赔,索赔表明是凭保留权或赔偿担保支付的。承兑或者议付时,赔偿银行不予理会,对其支付不承担义务或者责任。这种保留权或者赔偿担保只涉及赔偿银行与保留、提供或者代为提供赔偿担保的一方的关系。
  • 第十三条外国法律、惯例,开证行应当受外国法律、惯例加于偿付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承担赔偿行的责任。
  • 第十六条费用
    • A付款:付款银行的费用由开证银行承担。费用由其他方承担的,开证银行有义务在原信用证和付款授权中明确说明。
  • 第十七条利息索赔/价值损失,由汇率波动、升值或贬值引起的利息损失和价值损失的所有索赔均在索赔银行和开证银行之间进行。除非这些损失是由于偿银行未能履行其偿还承诺项下的义务造成的。

   其他注意事项

支付银行的费用由开证行承担。但是,如果费用由其他方承担,开证行有责任在原信用证和支付授权书中注明。如果支付银行的费用由其他方承担,费用应在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时向索赔银行收取。信用证下的款项未提取的,开证银行仍有义务承担支付银行的费用。

汇款国家的货币支付应当通过国家货币清算中心的银行进行收付。例外,可以在银行内部记双方账户进行清算,可以在货币清算中心,也可以不在货币清算中心。

支付银行支付索赔,不能视为支付银行,当支付银行收到文件发现信用证条款不一致,拒绝支付,仍可要求支付银行退款,支付银行有无条件还款责任,应承担支付银行的利息损失,如支付银行未支付,支付银行仍应负责支付。如果支付银行未能在第一次索赔时支付,或未能按照信用证规定或另行约定的方式支付,支付银行应对支付银行的利息损失负责。支付银行享有合理的时间,自收到索赔之日起不超过三个银行工作日。

未在银行工作时间内收到的索赔,视为在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内收到。决定不支付索赔的,不得迟于收到索赔后第三个银行工作日向索赔银行和开证银行发出通知。如果有偿付承诺,必须说明不支付索赔的理由,除非偿还银行和索赔银行明确同意,否则偿还银行只能凭索赔书向索赔银行偿还。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如果信用证规定的结算货币是开证行所在地的货币,开证行必须直接支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的结算货币不是开证行所在地的货币,也不是出口商所在地的货币,而是第三国的货币,开证行必须通过其代理行(偿付行)支付,必须及时支付,否则将支付延迟利息。

   偿付行和其他意思的区别

   保兑行和偿付行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要求在信用证上加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保兑后,对信用证独立负责,并承担必须支付或议付的责任。保兑银行可以由通知银行或其他银行兼任。

偿付行-图1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指示或授权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款银行的代理(Reimbursement Agent)。通常是由于开证银行的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要求银行支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

   议付行和偿付行

议付银行和偿付银行是一家。议付银行是信用证受益人支付单据的银行。偿付银行是信用证受益人的银行。因此,一般来说,两者是一体的。特殊情况:

偿付银行是指接受开证银行指示或授权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代理人(Reimbursement Agent)。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开证行的驻外分支机构一般采用,偿付行多为除议付行以外的第三方银行。这就像通知银行和议付银行之间的关系一样。在特殊情况下,由指定的第三方执行。

参考文献

  1. ↑ 刘国民.偿付行的法律地位和责任[J].2002(06)中国外汇:56-57

偿付行

偿付行发表于2022-05-27,由周林编辑,文章《偿付行》由admin于2022年05月27日发布于本网,共3747个字,共6027人围观,目录为外贸术语,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偿付行》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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