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优先权利条款

摘要:更优先权利条款                        什么是更优先权条款 更好的权力条款这是该公约积极促进和支持外国仲裁裁决目标执行的另一个具体体现。它为不适用于纽约公约执行的案件开辟了...

更优先权利条款

                   

   什么是更优先权条款

更好的权力条款这是该公约积极促进和支持外国仲裁裁决目标执行的另一个具体体现。它为不适用于纽约公约执行的案件开辟了新的执行依据。1958年,在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主持下,制定并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通常称为1958年的《纽约公约》)。截至1998年6月10日,已有118个国家成为缔约国。《纽约公约》已成为仲裁领域最重要的公约,被称为当今国际商业仲裁的基石(cornerstone)。

   发展优先权利条款

由于许多缔约国除了参加公约外,还制定了国内立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些缔约国还签署了其他双边或多边条约,因此在纽约公约的具体适用中存在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如何处理纽约公约与国内法和其他条约的关系。本公约第七条(1)款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影响缔约国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协议的有效性,也不剥夺任何利害关系人在法律或条约许可的方式和范围内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

上述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引号文本)表明,当事人向纽约公约缔约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一定公约范围内的仲裁裁决时,可以选择公约作为申请的依据,也可以选择国内立法或者其他条约作为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依据。也就是说,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了当事人一种自***,即他可以引用国内立法或双边或其他多边条约申请执行一定的仲裁裁决,从而不再以纽约公约本身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更优先权利条款-图1

著名的纽约公约专家皮特·桑德斯教授在解释《公约》上述规定时也指出,该公约进一步阐明,该公约将不剥夺任何利害关系人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方国家法律或条约许可的方式和范围内援助仲裁裁决的任何权利。换句话说,如果国内立法或其他条约在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地方提供比《纽约公约》更有利和优惠的权利(More favourable right),申请执行裁决的方便性可以引用和使用更有利和优惠的规定,并取代公约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约第七条(1)款第二项的规定称为公约中的更优权利条款(More favourable right provision)。更好的权利条款在处理公约与国内立法和其他条约之间的关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当一个国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该国不仅参与了《纽约公约》,而且还制定了国内立法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如果该裁决不符合公约要求的执行条件,当事人仍然可以适用被要求国家的其他立法来执行该裁决。否则,如果公约独家适用,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不完全符合公约认可和执行条件的裁决将被搁置。因此,更好的权利条款是该公约积极促进和支持外国仲裁裁决目标的另一个具体体现。它为不能适用纽约公约的案件开辟了新的执行判决。

德国科隆上诉***院长布德在公约中制定本条款的目的·梅部茨在判例中作了如下准确的讨论:这一规定的原因是为了避免剥夺当事人根据国内法律要求更优越、更有利的条件要求执行其裁决的权利。

   优先权利条款的法律责任

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更优权利条款的出现也创造了国际条约与缔约国国内法关系的新规则,即公约的规定不超过执行地国内法的效力。一家德国上诉***曾认为,《纽约公约》的效力优于《德国国内法》关于执行外国裁决的民事诉讼法典第1044条。

德国最高***纠正了上诉***的观点。德国最高***指出,由于公约第七条(1)款包含最优惠待遇原则(Theruleofmostfavourabletreatment),这一原则允许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地国内法选择执行其裁决,因此《纽约公约》不排除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44条的优越地位。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除了参加《纽约公约》外,中国国内立法没有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特别规定。因此,当事人在中国以外的其他《纽约公约》缔约国境内作出的任何裁决,在申请中国***执行时,都不能援用更优权利条款。

然而,如果一方向签署《纽约公约》的外国***申请执行中国外国仲裁机构和根据《仲裁法》重组的其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双方都应密切关注更优权利条款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利弊。此外,对于涉及中国当事人在国外的仲裁裁决,如果该裁决在申请国外和中国以外的公约缔约国时也可能面临更优权利条款的适用。因此,对更优权利条款的研究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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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优先权利条款发表于2022-05-27,由周林编辑,文章《更优先权利条款》由admin于2022年05月27日发布于本网,共1834个字,共5746人围观,目录为外贸术语,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更优先权利条款》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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