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灯补贴
什么是红灯补贴
又称红灯补贴禁止性补贴,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规定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为禁止补贴,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此类补贴。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减少,由《农业协议》规定。
针对红灯补贴的救济措施
《反补贴协议》第四条规定,受其他成员方禁止补贴(红色补贴)的成员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磋商
一名成员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另一名成员正在实施一项禁止性补贴,对其造成损害,可以提出供应商请求。供应商请求包括所涉及的补贴的存在和性质的陈述和证据。被要求的成员应尽快进行供应商。谈判应在30天内结束。
(2)专家组
如果双方在谈判后30天内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任何参与谈判的成员都可以将所涉及的问题提交给争议解决机构,并要求成立一个专家党小组。专家党组成立后,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的常设专家组审理争议事项是否为禁止补贴。常设专家组应在收到请求后立即审查相关证据,并向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提供机会证明该措施不是禁止补贴。常设专家组应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向专家组报告该措施是否为禁止补贴,专家组应无条件接受该结论。专家组对该事项的最终报告应在专家组成立后90天内分发给各成员。如果该措施属于禁止补贴,专家组应建议初稿补贴的成员立即撤销补贴。自专家组报告分发给各成员之日起,除非当事人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
(3)上诉
争议涉及的任何一方向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后,上诉机构应当自上诉之日起30天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最迟应当在60天内作出决定。一旦上诉报告通过,争议当事人应当无条件接受,但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报告发给成员后20天内通过全体协商决定不通过的除外。
(4)执行
争议解决机构的建议未在专家组报告规定的具体期限内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
(5)争端解决的期限
《反补贴协议》第四条第十二款规定,除明确规定解决禁止性补贴***的具体期限外,争议解决机构对解决此类***的适用期限应为一般争议解决机构审判期限的一半。
本条目相关链接
补贴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第二部分):禁止性补贴[1]
红灯补贴
红灯补贴发表于2022-05-27,由周林编辑,文章《红灯补贴》由admin于2022年05月27日发布于本网,共963个字,共5465人围观,目录为外贸术语,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红灯补贴》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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