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交货不符是指什么意思(什么是卖方交货不符)
卖方交货不一致是什么?
卖方交货不符是指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在质量或权利上存在缺陷的情况。广义上,卖方的交付不一致,包括卖方在交付过程中违反合同义务的任何情况,以及卖方根据合同交付的文件不符合合同的情况。
卖方交货不符时买方的救济
对于卖方交货不一致,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解除合同、减价、要求损害赔偿、实际履行、修复等救济方法。
1.解除合同
当卖方交付不一致构成根本性违约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买方终止合同后,可以拒绝卖方交付的货物,也可以退还卖方交付的货物。但是,如果买方在实际收到卖方交付的货物时不能将货物退还给卖方,他将失去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货物后已转售、使用或加工,以至于货物无法按原状返还,买方无权要求终止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买方仍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1)由于买方以外的原因,如意外风险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坏和变更,不能按原状返还;
(2)货物的变化和使用是由检验货物引起的;
(3)在买方发现或应发现缺陷之前,货物已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或消费或变更。对于买方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不符合同,应考虑该部分不符合同对整个合同的影响。如果足以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否则整个合同无效。
2.减价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无论价格是否已支付,买方都可以降低价格。降价按实际交付货物的价值与当时合同货物的价值之比计算。但卖方有权按照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合理时间内承担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费用。如果卖方已经进行了这种补救措施,方便的买方将不再要求降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可以表达为该公式:
因此,
从这一规定也可以看出,买方主张降价,通常发生在收到货物后。但它可以是在买方支付货款之前,也可以是在支付货款之后。付款时,买方的降价可以从付款中扣除。此时,降价的救济方法对买方具有自助色彩。对于买方来说,当卖方交货不一致时,他可以在降价和要求损害赔偿之间进行选择。一般来说,如果价格部分的损失已经降低,他就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3.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卖方交货不一致,即使买方采用了其他救济方法,买方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卖方汁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因买方是否要求终止合同而有所不同。如果卖方交货不一致,构成根本违约,买方要求终止合同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可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第75条和第76条,如果买方不要求终止合同,损害赔偿的计算可以适用第74条。
4.实际履行请求
如果卖方交货不一致,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并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替代品,但该救济方法在使用时有条件限制。一是卖方交货不符合同,必须达到构成根本违约的程度;二是买方必须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及时通知卖方交付替代品。只有在满足这两个条件时,买方才能要求卖方交付替代品。在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品的合理时间内,他不得要求终止合同。
5.要求修补
对于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买方也可以要求卖方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进行维修。但这种维修不得造成不合理的延的延误;买方不得遭受不合理的不便;如果买方不能确定卖方是否会支付买方的预付款,买方可以拒绝卖方的维修。买方要求维修不影响赔偿权。
对卖方交货不一致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一年五月,一家中国公司(卖方)与一家欧洲公司(买方)签订合同,向其出售大豆。合同约定货物数量t当年7月、8月、9月分别装运900公吨左右。贸易术语采用CIFROTTEROAM,结算方式为即期信用证。该批货物的主要用途是榨油,合同规定含油量不低于17.含水量不超过13%.2%。此外,合同还规定,本合同受《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管辖。
合同顺利履行,卖方于6月17日、7月21日、8月22日在青岛港装运307公吨、297公吨、294公吨货物,并及时在银行结算。货物通常在装运后20天左右到达目的港鹿特丹。但9月20日,买方打电话说:贵方提交的货物质量有问题,第一批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第二批货物含油t高于合同约定,但含水量超过15.1%;第三批货物含油量为16%;.7%低于合同规定的17%.8%。我们等待贵方的处理意见。
卖方收到信后非常重视,立即指示公司驻欧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检查,买方信函中反映的情况属实。卖方立即与买方协商处理意见,买方要求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降价10%。卖方认为第二批货物含油t高于合同的约定,而作为榨油用的大豆的含水量并非主要指标,不应减价;而第三批货物含油量虽低于合同约定,但只比合同规定低1.1%,即质量标准只比原来低6%.考虑到买方的其他损失,18%更适合第三批货物降价7%。
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买方最终不再要求降低第二批货物的价格,而是将第三批货物的价格降低比例设定为8%。鉴于双方在处理本文时的相互宽容和长期合作,双方进一步签订了下一份贸易合同,因降价应退还的款项将抵消下一份合同款项的一部分。
二、简要分析
在国际商品销售中,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商品质量与合同规定不一致,一种是商品质量高于合同定,二是质量低于合同约定,后者更为常见。
(一)买方对合同规定的交货质量产生异议的原因及处理
买方一般不会对高质量和合同约定提出异议,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价格不变,质量高于合同约定,买方仍可能提出异议。这可能源于买方的主观和客观外部原因。
常见的主观原因是买方的购销意图发生了变化,这可能是由于(1)商品的整体市场变化;(2)买方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更便宜的同类商品;(3)买方自身经营的原因。
也可能是由于客观的外部原因,如果买方接受货物,他们将遭受一定的损失。最典型的原因是进口关税。目前,各国在制定关税税率时普遍采用累进税率制度,即在类似商品中,加工程度越高,税率越高。因此,进口国海关在征收关税时,往往适用于质量更好、加工程度越深的商品。在使用非DDP在贸易术语交易合同中,这将增加买方的税负,客观上使买方遭受经济损失。
对于交货质量高于合同约定的情况,买方一般无权要求卖方赔偿或减价;但如果买方确实能证明其遭受损失,卖方可以按照《公约》的精神要求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事实上,买方并没有因为第二批货物的质量而遭受损失,而是可能从中受益,所以卖方不赔偿应该是合理的。
(2)当卖方货质量低于合同规定时的救济办法
如果卖方的交货质量低于合同,买方显然可能会受到损害。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当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一致时,买方可以采取的主要救济手段是:①要求卖方交付替代品;②要求卖方修复不符合合同的货物;③要求减价;④请求损害赔偿;⑤撤销合同等。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已经交付了货物,而且大多数货物很难修复。此外,从案件的角度来看,货物与合同的不一致性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不符合(公约第49条规定的买方撤销合同的条件。因此,在上述救济方法中,第一③种和第④种子成为本案应采取的救济手段。
1.降价。《公约》第五十条规定:货物不符合同的,无论价格是否已支付,买方都可以降低价格。降价按实际交付货物的价值与当时合同货物的价值之比计算。但是,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者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两条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买方不得降低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付的第三批货物的含油量低于合同约定,货物的主要用途是挤压油,因此含油量是货物的主要指标。此时,买方继续接受货物,但可以要求降价,降价是根据实际交付货物的价值和当时合同货物的价值计算的。由于含油量低于合同质量6.18%(以前计算过),买方应要求卖方减价6.18%。
2.损害赔偿。根据《公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根据《公约》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方可以享有要求损害客户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得因行使其他补救措施而丧失。换句话说,即使买方已经采取了其他救济措施,如拒绝货物和撤销合同,他仍然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卖方提交的第三批货物的质量低于合同约定,除了质量差异造成的直接损失外,卖方还应对延误时间或调整业务计划可能造成的间接损失负责。因此,当买方要求降价时,他仍然可以要求报酬赔偿。根据《公约》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一方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等于另一方因违反合同而遭受的损失金额,包括利润。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所知或应当知道的诚实和情况,以及违反合同预期或应当预期的可能损失。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计算损害赔偿和降价,降价8%的案件应在合理范围内。
3.部分货物的质量不一致。根据《公约》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卖方交付的货物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只能对与合同要求不一致的货物采取上述救济方法。因此,在本案中,买方不能对第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出异议;第二批货物的主要指标高于合同规定,买方不受损害,不得要求赔偿;买方只能要求第三批货物的降价和损害赔偿。
此外,根据《公约》第七十三条分批交付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三批货物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买方只能要求第三批货物的权利也符合《公约》的精神。
三、启示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卖方的主要义务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交付符合合同规定和货物。然而,由于主客观原因,卖方交付的货物往往与合同规定不一致,这在质量相对难以控制的初级产品的贸易合同中更为常见。这是典型的销售合同中的卖方违约,主要有两种情况: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高于合同,卖方交付的货物低于合同,后者更为常见。如何处理,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对于买方: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当卖方交货不一致时,买方可以采用多种救济方法。但是,应根据《公约》的规定和卖方交货不一致的具体情况,在与卖方充分协商后合理确定哪种救济方法更合适。向卖方索赔权利时,应当合理、有节制。
第二,对于卖方:对于卖方,订单后应尽量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规定,避免质量问题。对于某些质量难以严格控制(如本案中的初级产品)或运输过程中可能因其自然属性而发生质量变化的商品(如某些吸湿性强的商品),在订立销售合同时应增加质量机动范围或质量增减价格,以便顺利展开。
交货后,当买方对质量不符合同提出异议时,卖方应尽量进行现场调查,以确定情况是否真实和可能的原因,以便妥善处理。此外,与买方的友好谈判也同样重要。
第三,对于双方: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但在质量纠纷中,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解决纠纷至关重要。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伤害和谐,便于进一步合作。此外,《公约》作为国际商品销售领域影响越来越大的国际公约,在调和大陆法律与普通法律之间的矛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在签订国际商品销售合同时,如有可能,双方应尽量将合同纳入《公约》的管辖范围。这样,国际商品销售合同在履行和争议解决过程中就有了依据。
参考文献
↑ 翁国民,应坚,蒋奋编.国际经济法.2005年7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版.
↑ 梁焕磊.卖方交货不一致的案例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07,(第4期).
卖方交货不符是指什么意思(什么是卖方交货不符)
卖方交货不符是指什么意思(什么是卖方交货不符)发表于2022-11-16,由周林编辑,文章《卖方交货不符是指什么意思(什么是卖方交货不符)》由admin于2022年11月16日发布于本网,共4532个字,共5787人围观,目录为外贸术语,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卖方交货不符是指什么意思(什么是卖方交货不符)》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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