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是什么?
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检查是否有相应的外汇内外汇回收管理措施。
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销报关单金额与收汇金额的差额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
1、实物补偿出口下的补偿贸易项目,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济贸易部门、相关补偿贸易合同、相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一登记出口和补偿出口日期,补偿出口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按一般贸易逐一核销新出口。
2、进料加工、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付款人的,应当凭原加工合同、所有核销单、结汇单(收据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核销。
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一、开户
出口单位首次申请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外贸部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批准原件和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5、海关注册证书复印件;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章卡)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核销单时,应当在每个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中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收到单之日起两个月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自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当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办理报关手续,并加盖出口单位公章。
四、送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日内,凭核销单、海关出具的防伪标签、加盖海关检验印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自收到外汇之日起30日内,凭核销单和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日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并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报告无效。
1.外汇局注销空白核销单;2.报关核销单凭相关出口凭证核销;3.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应当凭税务机关出具的与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书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出口项下发生退赔的,出口单位应当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审查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并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应当凭下列有效文件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2.退款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款通知)和第一款所列单据审核已缴单未核销的。
(三)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应当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文件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2.商业发票;3.汇票副本;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单(或收款通知)。
(4)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后,因某种原因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应当向进口商支付退款外汇。外汇局应当凭出口合同原件、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单(或收款通知)和进口商付款通知进行审核。外汇局对出口单位提供的上述凭证进行审核后,出具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凭此证明,银行为出口单位办理外汇退款。
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发表于2022-06-02,由周林编辑,文章《出口收汇核销》由admin于2022年06月02日发布于本网,共1514个字,共5228人围观,目录为外汇术语,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出口收汇核销》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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