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主体
保险市场主体是什么?
保险市场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需求方和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方。
保险市场主体的构成
保险市场同其他市场一样,是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场所。从一般市场的构成要素上讲,只要有供给方和需求方就能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供给与需求双方两种力量相互作用,共同促进市场的发展。保险市场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比起一般意义上的市场要复杂些,除了保险供给者与保险需求者,还存在为供需双方完成交易提供服务的保险中介人。
1.保险需求者
主要包括:
(1)个人
个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存在不仅使其财产可能遭受损失,而且对其生命和健康构成一定的威胁。同时,个人不幸会对其家人和朋友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在此基础上,为了确保自己和家庭生活的稳定,个人客观上有购买保险的需求,成为保险商品的潜在买家。
(2)企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一个独立、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预测和处理企业面临的各种可能情况。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客观存在无疑会阻碍企业的正常可持续经营。通过购买保险,企业可以将所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即使受到影响,也可以及时得到补偿,继续自己的生产经营。因此,企业也有保险需求,成为保险商品的潜在买家。
2.保险供应商
有许多形式的保险商品供应商,但根据法律所有权的形式,只有两种基本形式。
(1)政府保险人
指由政府投资经营的保险业务机构,但不一定由政府机构直接经营。有时,国家也可以规定一个团体是保险经营的主体,也可以称为间接国有保险,如日本出口银行的出口保险、日本健康保险组合等。目前,这种形式也在欧洲国家实施,特别是比利时、荷兰、丹麦等国家。它们都是由政府投资的,属于国家专门从事保险的组织形式。为了实施国有保险政策,发展中国家还成立了国有保险公司,如印度有五家国有保险公司,埃及有三家国有保险公司。
(2)私人保险人
也就是说,私人经营的保险业务机构。私人保险人按经营目的分为营利性保险人和合作社会保险人。前者是为了获得利润经营保险,后者是为了促进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经营保险。《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股东提供资金建立和经营的保险公司,旨在为股东赚取利润。公司通过出售保险、使用资金、营业盈余投资宋获利。公司的营业收入扣除营业费用、储备金和部分人寿保险行业扣除给投保人的保单股息后的所有利润由股东享有。当公司在保险或投资中亏损时,股东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但股东只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仅限于其投资的股份金额,而不是其所有私人财产。
3.保险中介
保险中介人是促使双方达成保险合同或协助履行保险合同的人。
在保险市场上,保险需求者有转移风险的要求,购买保险;保险供应商有供应来满足这一需求,可以提供保险产品。在保险市场发展的早期阶段,保险单的买卖双方通常直接参与交易。然而,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只有买卖双方的直接交换才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保险技术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在实际的保险供需市场中,由于保险商品的特殊性,保险单的销售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关系进行的,涉及要约、承诺、付款、签订合同等一系列环节。面对这一复杂的过程,保险人需要借助中介机构销售保险,而投保人可以借助中介机构选择保险。保险市场的中介力量应运而生。
保险中介通过向保险单买卖双方提供服务,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联系起来,建立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不同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保险中介可分为代表保险人吸引和销售业务、提供各种辅助服务的保险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选择保险的保险经纪人;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客观从事保险调查和理赔估价的估价人。
保险市场主体的特点和趋势
保险市场主体呈现出以下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
(一)保险市场主体类型丰富,特征多样化明显,需要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其配套设施
建立独立经营、有效制衡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管机制,借助自我约束、外部监管和市场监管不断完善机制,提高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最大化保险公司的价值,这是各种市场实体实施公司治理的意义。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实体呈现多元化模式,包括中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一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公司、专业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机动车保险公司。
由于不同类型的保险市场实体有自己的经营特点,不能强制实施公司治理形式的模式和机制,应根据不同市场实体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以满足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需要。
(2)保险市场主体重组重组,建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家国有保险公司已被重组并重组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较早实施股份制的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也被重组为集团公司。新华人寿和华泰保险于今年年初成立了集团公司。金融保险集团的发展已成为保险公司努力的方向。
在完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四家国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重组重组后仍存在单一股权结构、国有投资者虚假地位、委托代理问题。一方面,单一的股权结构导致单一的治理结构,董事会与管理层高度重叠,未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影响经营战略决策和具体的经营活动,影响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股东是国有单位,政府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通过层层委托授权经理经营。由于国有股东行使其权力的热情不高,股东大会的投票只是一种形式,尚未成为对董事会的强有力的限制机制,原国有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同时,集团(控股)公司仍在探索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管理,需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进行有益的尝试。
(三)保险企业开始进入资本市场,需要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近年来,几家保险公司在海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一些保险公司正准备上市。保险公司通过上市建立资本市场所需的新机制比融资更重要。在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总经理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并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拥有相应的权限。董事会作为客户,要求经理尽职调查,履行管理职能,使股东获得更多的投资回报。经理追求自己的人力资本(知识、人才、社会地位)j增值,最大限度地提供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力资本报酬。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经理激励机制,企业家的发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建立与保险公司经理激励约束相结合的机制是建立和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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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周延礼主编.机动车保险理论与实践.2001年3月,中国金融出版社第一版.
- ↑陈朝先主编.保险中介.2001年7月,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 ↑张洪涛主编.2005年中国保险发展报告.2005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保险市场主体
保险市场主体发表于2022-06-04,由周林编辑,文章《保险市场主体》由admin于2022年06月04日发布于本网,共2865个字,共5085人围观,目录为经济百科,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保险市场主体》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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