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财政支出活动和财政法重要部门法的重要法律。
政府采购法调整对象
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政府采购关系。具体如下:
1.政府采购管理关系是指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国库)在管理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2.政府采购合同关系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买方、委托采购机构和供应商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
3.政府采购监督关系是指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欧洲,形成于18世纪末,最早可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虽然政府采购行为的政府支出一直存在,但长期以来,我国实施预算单位分散采购,缺点,建立和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1995年上海财政局对部分行政机构进行集中采购,开启了我国政府采购试点的序幕。到1998年底,全国共有29个省级政府不同程度地开始了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在此期间,试点地区一般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管理措施,导致政府采购规定差异很大,理解不同,采购方式单一,随机性大,不规范,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难以符合国际惯例。19年19年,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法的作用
政府采购法建立的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重大改革。由于遵循三公原则、竞争原则和规模效益,其影响远远超过简单的财政支出管理,辐射到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国内外合作,具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政府采购制度楔形了市场机制、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以追求物有所值、最大化支出效益为基本目标。因此,标准化、法律化的政府采购制度特别有利于控制财政支出规模,有效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有利于加强财政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或遏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寻租行为和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在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和制度框架下,严格限制财政部门、采购实体和供应商的行为,形成严格的法律机制;财政部门和采购实体相互限制,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和法规,形成社会监督机制。这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使财政部门、采购实体和供应商难以达成协议,有效减少制度腐败机会,提高有限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3.有利于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有效调整经济运行。政府采购可以调整总社会需求,实现总供需平衡,实施国际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保护国家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发展,鼓励技术进步,促进长期经济增长。
4.有利于符合国际惯例,开拓国内外市场。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中国加入WTO虽然中国还没有签署加入的现实WTO的《政府采购协议》,但开放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已是为期不远的必然选择,因此,实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于开拓我国产品的国外市场、充分利用WTO《政府采购协议》是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保护国内民族产业的良好过程,方便中国从国际市场获得廉价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
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提高支出效率和物有所值,即以最有利的价格购买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因此,政府采购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竞争原则是要求政府通过众多供应商进行竞争,选择能够满足政府最有利条件要求的供应商,确保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廉洁。
2.所有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实践都应公开、公平、公正、透明,采购项目合同的条件、供应商资格审查和评价标准应提前公布。政府采购必须公开经营,不得暗箱经营。有能力赢得合同的供应商应有机会参与竞争,使政府有更大的选择,并尽可能使参与者公平、公平、有效地竞争。
3.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原则是基于采购合同,因此,仍应坚持民商经济领域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
4.政府采购有利于实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原则,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纳入本法的适用范围。从国际角度来看,许多国家也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但我国国情是国有企业数量多、情况复杂,为了确保国有企业独立经营和经营机制的转变,防止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长期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从采购的定义来看,采购是指以合同的形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采购、租赁、委托、雇佣等,不同于私法中采购的含义。私法采购仅指所有权转让的采购。
从采购对象的角度来看,它包括三类: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是指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各种形式和类型的物品。项目是指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维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项目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从政府采购主体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各种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买方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供应商是指向买方提供货物、项目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并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①。采购机构,即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同级政府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非营利性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采购未纳人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买方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买方有权选择采购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买方指定采购机构。买方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满足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高、采购质量好、服务好的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审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发表于2022-06-05,由周林编辑,文章《政府采购法》由admin于2022年06月05日发布于本网,共2625个字,共5221人围观,目录为经济百科,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政府采购法》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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