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管理

摘要:劳动力市场管理 什么是劳动力市场管理?劳动力市场管理是指国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和控制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调整劳动力市场各方面的关系,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运行。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中资源培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管理劳动力市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劳动力就业、劳动合同和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社会保险和福...

劳动力市场管理

什么是劳动力市场管理?

劳动力市场管理是指国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和控制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调整劳动力市场各方面的关系,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运行。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中资源培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管理劳动力市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劳动力就业、劳动合同和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职业培训等。

劳动力市场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劳动力市场管理是对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劳动者就业、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其管理对象包括工人、雇主和职业介绍机构。

从就业的角度讲,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对象为: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它涉及到劳动者的求职和就业,包括劳动力资源管理、劳动者从求职到雇主的管理,以及员工与雇主解除关系后离开雇主进入市场和重新就业的过程。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涉及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包括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与员工解除关系后的管理规范。

从介绍组织的角度来看,包括机构建立、中介活动、服务标准等。

劳动力市场管理的内容

1.三个基本的管理系统。包括失业登记制度、就业登记制度、职业介绍许可证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执行机构、具体程序、方法、认证格式由省劳动安全部门统一规定。

(1)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市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并取得失业登记证书。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支持政策或者按照规定申请失业保险。失业登记时,无就业经验的失业人员应当持有身份证明和原身份证明;有就业经验的失业人员还应当持有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就业记录和就业登记制度。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后,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为被聘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在7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就业备案和就业登记是不收费的行政行为。

(3)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开展职业介绍机构、公司经营或者其他机构的职业介绍活动,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许可证包括:中介机构或中介活动的批准、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的批准、年度审查。

2.对工人就业的要求。工人就业要求:16岁以上,有工作能力和就业愿望;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城市初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通过各种法律渠道找工作。

3.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要求。

(1)招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2)招聘方式: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参加博览会、利用媒体发布招聘广告、在线招聘等法律方式招聘人员。但招聘广告的发布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劳动力市场管理-图1

(3)招聘要求:防止招聘过程中的各种歧视,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或提高招聘标准;实施就业准人政策、跨省招聘政策、港澳台人员政策等国家政策。

(4)禁止: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聘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初始员工收取押金或抵押金;扣留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聘人员的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开展其他违法活动。需要注意的是,空岗报告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不作为制度。

劳动力市场管理体系

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实行劳动力行政部门管理的管理制度,即劳动力市场管理主要由劳动力行政部门实施。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全面统一的管理,在劳动力市场管理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劳动安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劳动安全部门也可以委托其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

职业介绍管理

1.职业介绍机构类型。

(1)根据属性进行划分。职业介绍机构可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特点:

首先,目的是不同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使用国家统一标志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第二,组织者是不同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由各级劳动安全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系统组织;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由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安全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社会力量组织。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组织。

第三,登记机关是不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非营利性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当向事业单位登记或者备案;属于私营非企业单位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营利性机构应当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第四,收费方式不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可以独立确定。

第五,收入分配是不同的。非营利性机构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合法收入,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分配给会员;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转让或者私人分配。

(2)按业务划分。职业介绍可分为:职业介绍、信息服务、就业政策咨询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等。

(3)其他划分。职业介绍机构也可分为内资介绍机构和外资介绍机构。

2.职业介绍的要求。

(1)基本条件要求。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业资金;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其中,开设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反映其非营利性目的。具体开业条件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上述原则统一规定。

(2)行为要求。禁止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提供虚假信息;超标收费;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无法律执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法律证书的用人单位;暴力、胁迫、欺诈、伪造、变更、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3)服务标准要求。文明服务,场所整洁,设施方便,员工上市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公平服务,平等对待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不歧视;公共服务、法律许可证、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构名称、监督电话等,接受管理部门和劳动安全行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3.政府对私营职业介绍机构的态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发展,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服务。

为保护公民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合法权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完成开办机构的申请,批准符合条件的,解释不批准的原因。

涉外劳动力市场管理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

中国政府鼓励外国投资中国,鼓励劳动力市场短缺、高级管理和技术水平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引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维护公民就业权利,确保社会稳定;二是考虑国内劳动力市场供需和就业状况,积极鼓励外国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在中国就业,严格控制普通劳动者在中国就业;三是对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实行严格的就业许可制度,制定具体标准和范围,作为合法就业的依据;四是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出入境管理,将外国人在中国的就业管理纳入法律轨道。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岗位,应当是有特殊需要的岗位,在中国暂时缺乏合适的候选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个人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程序是,用人单位申请聘用外国人,经劳动安全行政部门批准,颁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由授权单位聘用外国人通知签证书和许可证,外国人在我的驻外使领馆职业签证人,15天后,到劳动安全行政部门就业证书,30天内到公安部门。取得就业证书和居留证后,方可在中国就业。

2.管理外商投资专业中介机构。

(1)范围。可以设立从事职业中介服务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机构,仅限于企业。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中介机构、外国代表机构和外国商会。

(2)条件。除国内一般机构条件外,中外投资者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专业中介服务经验(中国投资者具有专业中介服务资格),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专职人员3人以上。

(3)审批制度。设立外商专业介绍机构,实行审批制度。外商投资专业介绍机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业准人的审批。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员工。

将外企作为中介组织管理,赋予其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职能。

目前劳动力市场管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劳动力市场管理的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单位用人不规范。使用临时工的,不登记备案,不签订合同,不缴纳保险,任意降低工资,解雇职工,难以保护职工权益。

二是中介行为不规范。有的收费高,但不提供承诺服务;有的信息不准确,甚至提供虚假信息;有的与用人单位勾结,搞虚假招聘,骗取中介费;有的设立临时摊位,骗取求职者的钱财。

第三,管理服务不规范。如职业中介机构多头管理,标准不同,管理和服务不分,利用管理权强制收取服务费。

劳动力市场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1)继续搞好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结合当前全国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契机,将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纳入各地市场整顿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劳动力清理整顿,使劳动力市场秩序得到基本好转。

(2)加快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各项政策之间的联系和完整配套设施。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3)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则,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中介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督执法,向社会公布报告电话号码或设立投诉箱,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劳动力市场的公平交易和良好秩序。

(4)规范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规范名称,统一识别,明确服务内容,建立统一的服务规范。积极努力解决公益职业介绍机构的资金来源问题。

参考文献

  1. ↑程恩富主编.现代政治经济学.2000年10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部编辑.第一卷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对策与实践.石油大学出版社,2001年07月第1版.
  3. ↑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教材21世纪法学创新.2005年3月,人民***出版社第一版.

劳动力市场管理

劳动力市场管理发表于2022-06-10,由周林编辑,文章《劳动力市场管理》由admin于2022年06月10日发布于本网,共4073个字,共5700人围观,目录为经济百科,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劳动力市场管理》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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