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市场规则
什么是信息市场规则
信息市场规则是指国家凭借其政权的力量,按照信息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规定出供参与信息市场活动的诸方面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信息市场,是信息产品供给方、中介方、消费方等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场所,为了使上述信息市场各主体的经济行为和相互间的经济关系合理化、有序化、契约化,并进而实现信息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就需要构建信息市场规则。
信息市场规则的特点
信息市场规则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客观性。在信息市场活动中,信息市场行为主体的具体目的各不相同。信息市场供给方主体的目的是宴现信息产品的价值,寻求利润最大化,经济利益是其参与交换活动的第一推动力信息市场中介方主体的目的则是通过对信息商品的经营,沟通供给方和消费方的商品变换,并存经营信息商品的活动中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信息市场消费方主体的目的是在信息市场上购得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产品,以限务于自己的各项工作活动。并主要是服务于经济活动,并希望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信息市场行为主体的具体目的虽有差异,但获得经济利益这一动机都是共同的,这客观上要求统一和规范不同主体的行为。否则,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只能侵犯他人的利益,并激化信息市场行为主体之间的矛盾。因此,信息市场规则有其客观存在的必然性。
笫二,公平性。这是指信息市场活动中各行为主体(买者与买者、卖者与卖者、买者与卖者)在基本,相同的条件和环境中展开竞争,取得平等的权力和机会。信息市场活动中备行为主体的竞争主要表现为买者与买者、卖者与卖者和卖者与买者的竞争。在上述竞争形式中,尤其要给予不同卖者以相同的竞争条件。从目前我国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经济成分看,已出现了公办、民办、个体形式同时并存的局面。信息市场规则的内容应充分体现不同经济成分的信息产品卖者竞争的公平性,只能承认信息市场卖方主体性质的差别效益的差别和经济能力的差别。不允许任何非经济因素(如权力、关系等)的干扰,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市场封锁。在此基础上,还应该明确,信息市场的行为规范是统一的,它对各个地区、行业的各种行为主体的要求应是一致的,信息市场规则不能因市场行为主体的身份所有制形式不同而存在差异。
第三,严肃性。信息市场规则是明确的、相对稳定的。它不仅排斥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主体的恣意行为。而且国家必须以信息市场规则为准则,对那些拒绝接受和违反信息市场规则的行为着给予制止和打击,这说明信息市场规则有严肃性。
第四,系统性。信息市场关系不仅涉及到信息机构,信息经纪人等卖者之间的关系,而且还涉及到卖者与买者买者与买者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信息产品的生产、交换、消费等多个环节。因此,信息市场规则耍遵循系统论的原则。兼顾信息市场各主体的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使各种主体的行为规范能相互协调,以发挥信息市场和信息市场规则的整体效应。
信息市场规则的分类
按照信息市场规则起作用的范围。可以把信息市场规则划分为制度性市场规则和运行性市场规则两大类。
制度性市场规则是对信息市场形式以及构成信息市场的某些基本要素的限定。它是信息市场的最基本规则,一旦确定下来,就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如制度性市场规则可以形成一套承认和解释不同信息机构财产所的权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要保证信息机构这一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以及由信息市场交易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同时,制度性市场规则还可对信息市场中介方、管理方等市场主体的身份有明确规定。诸如:作为信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不能“下场(市场)比赛”;管理、监督、控制信息市场的权力不能成为交易对象;参与信息市场供给、中介活动的主体只能是经济法人实体,其它各种经济组织或个人。考察目前我国信息市场的发育状况,可以看到,由于我国制度性市场规则的欠缺,特别是对信息机构这一供给方与中介方的所有权关系和身份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大量领导信息机构的行政机构直接参与信息市场活动,从而导致了大批信息机构在行政保护下从事半市场、半行政化的生产经营活动。
运行性市场规则是国家根据信息市场活动状况而制定的一套市场法则和条例.用以确定进入信息市场的各利益主体的行为规范以及处理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例如,国家要通过专利法、版权法、保密法等法规,使信息市场行为主体的活动具有社会可接受性和可控性;国家还要制定协调信息市场供给方、中介方与消费方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维护不同主体的利益,解决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等。这些约束信息市场主体行为的市场规则,不是要取消信息市场中的自发力量,而是要通过拆除阻碍信息市场机制自行运转的因素,协调信息市场的交易活动来保汪信息市场的正常育序的运行。
构建信息市场规则的条件
- 1.构建信息市场规则的经济条件
良好的经济环境是形成信息市场规则的重要条件,其中信息市场供求的宽容度、信息市场信号的清晰度、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经营权限以及信息产品卖者与买者的经济关系是否契约化是制约信息市场规则构建的主要经济因素。
第一,信息市场供求的宽容度。信息市场供求宽容度是指信息产品的总供给略大于总需求。在信息产品卖方市场态势下,只要信息产品供给小于社会需求,就会存在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任意抬价的现象。因此,只有增强信息市场的宽容度,使信息市场由卖方态势转向买方态势,才能为信息市场规则的建立奠定稳固的基础,目前我国信息市场已正在逐步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化,对各级、各类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来说,今后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不断提高信息产品的质量,优化信息产品的结构,并注意引导用户的消费,改变目前某些信息产品供过于求的现象,以加快信息市场态势的转变过程。
第二,信息市场信号的清晰度。信息市场信号是信息市场功能实现的重要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市场价格信号对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牵引。如果市场价格信号弱化或失真,就可能导致对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盲目乃至错误牵引,从而引起信息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提高信息市场价格信号的清晰度,对信息市场规则的形成有重要意义。要提高信息市场价格信号的清晰度,一方面必须使信息产品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另一方面是要由信息市场管理方经常发布信息产品的价格信息,以引导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独立化。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经营权限是影响信息市场规则构建的重要因素。对于民办、个体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来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实现。而对官办的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来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则不易落到实处。由于官办信息产品者、经营者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对行政机构和财政拨款的依赖,这就决定了他们在信息产品的生产经营上缺乏强烈的信息市场定位意识,不积极参与信息市场活动,因而信息市场规则也就无法对其发生作用,这就使信息市场规则的公平性受到了挑战。
因此,为了顺利构建信息市场规则,建立法人信息机构制度,保证官办信息机构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将是今后我国信息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第四,信息产品卖者与买者经济关系的契约化。信息产品卖者与买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是转瞬即逝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信息产品买卖;另一种是在信息产品交易活动开始时将信息产品卖方与买方的责、权、利确定下来,在持续进行的交易活动中逐步加以履行和兑现。例如,信息产品买方在购得信息产品时,只向卖方支付部分该付费用,待在信息产品消费过程中检验了信息产品的质量和实效.并取得预期的效益后再支付剩余费用的作法就属此类情况。对信息产品卖方来说,为了保证获得预期收益,在信息产品出售以后,还存在一个售后服务问题,它不仅要帮助用户正确理解、吸收和运用信息产品,而且还应承担因误卖信息产品(或用信息产品质次)而绐用户带来的经济损失。为了,保证诸如上述的信息产品卖者与买者各自责、权、利的履行和兑现。就必须把信息产品卖者与买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契约或合同的形式加以认可和证明。这些契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如有违犯;则必须承担责任和后果。如果信息产品卖方与买方不普立契约,信守合同,建立信息市场规则仍将是一句空话。
- 2.信息市场规则的维系手较
信息市场规则,首先体现在各种规范、准则和制度上,但只有这些还不具备强制性,必须以法律、法规作为维系手段。使信息市场规则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在目前可以考虑采取三方面的措施:一是提高民法效应。强化民事责任的约束。民事责任约束是信息市场规则约束的重要方面。其意义在于强化民事责任对信息市场行为的约束;二是完善相关立法或开展专门的信息市场立法。近几年,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与信息市场活动有关的法规,如合同法、专利法、版权法等。这些法规对规范信息市场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就信息市场所涉及到的诸多关系而言,仅仅依靠这些法规还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今后还要加强信息交易、信息价格、信息市场竞争等方面的立法;三是加强信息市场的执法。信息市场规则的效力必须通过严肃的执法来加以体现。在今后,加强信息市场执法的重点应放在:明确执法部门执行信息市场规则的职责;强化执法部门执行信息市场法规的约束力;加强信息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等。
总之,在信息市场建立与发展的过程中.信息市场规则的构建是一个新的与不可缺少的环节随着信息经济的加速发展在不断完善信息市场、强化信息市场运行机制的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对信息市场规则构建这一环节引起高度重视,以保证信息市场的长久繁荣。
信息市场规则的意义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凋整,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信息市场规则。统一的信息市场规则在信息经济和信息产业的发展中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统一的信息市场规则是引导信息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面向市场的重要前提。随着信息商品化趋势不断向纵深发展,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实现其产品的交换,往往会自觉地走上信息市场这一舞台。在交换实践中,驱动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走上信息市场的重要力量之一是取决于他们生产、经营的信息产品的价值能否得到信息市场的公正评判。这就要求有统一的信息市场规划存在。统一的信息市场规则创造着这样的前提:无论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处于何等规模,具有何等效力,属于何类性质,他们生产、经营的信息产品都共同接受相同的价值尺度,并在信息市场上得到用户消费方的公正评判。因此,只有建立统一的信息市场规则,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才会在追求最大经济利益的动机支配下,对信息市场发生兴趣,也才有进入信息市场的内在冲动,信息市场才有可能真正成为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经济利益得以实现的现实性空间。
第二,统一的信息市场规则是有效地发挥信息市场功能的根本保证。在信息产品有偿服务的过程中,信息市场的奖惩、调控等功能的重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应该注意到,信息市场对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导向功能具有二重性,即信息市场既可对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形成积极引导,也可对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产生消极剌激。如果没有统一的信息市场规则,失真的或人为的刺激信号就可能影响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选择,阻碍信息市场功能的恰当发挥。
第三,统一的信息市场规则是维护信息产品消费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信息化和信息商品化初期,信息产品的生产和交换主要由卖方控制,生产什么信息产品以及如何确定信息产品的价格,都由生产者和卖方决定,信息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同时,由于信息产品有其物质载体,信息产品的交换往往连同其他非信息的物质商品交换结合进行,再加上信息产品的共享性、时效性等特点的存在,都共同决定了信息产品的定价往往不会合理,信息产品的交换秩序和交易行为可能会出现紊乱状况。在其中受害最大的当是用户(当然信息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卖方市场态势也会受害,但相对于用户而言则要轻微得多)。于此,为了维护信息产品的交换秩序,特是保护信息产品用户的利益不受损害,就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市场规则。
第四,统一的信息市场规则是信息市场管理方有效调节信息市场的基本手段。信息市场管理方对信息市场调节和管理的意志需要通过信息市场规则得以实现。统一的信息市场规则作为信息市场管理方调节市场的手段,其意义具体体现在:一是信息市场规则其生效的范围是整个信息市场,这一范围与信息市场管理方所要求达到的空间广度是一致的,这可以保证信息市场管理方能够全面、有效地对信息市场实施科学管理;二楚信息市场规则作为信息市场管理方调节市场的基本手段,无疑具有权威性.这既可以增强管理方的管理力度,也可以避免管理方的任何恣意行为,从而提高信息市场管理方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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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周毅.论信息市场规则的构建[J].《情报学刊》.1993年第4期
信息市场规则
信息市场规则发表于2022-06-11,由周林编辑,文章《信息市场规则》由admin于2022年06月11日发布于本网,共5185个字,共5973人围观,目录为经济百科,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信息市场规则》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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